【基本案情】
2019年8月,竺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联系杨某某求购毒品,并向其转账支付购毒款2.3万元。杨某某收款后,从李某某等处购得毒品,另行联系何某某驾车,与何某某一起携带毒品按照竺某某指定的驾驶路线前往安徽省某市见面。杨某某与竺某某会面后,转乘竺某某驾驶的车辆,安排何某某携带毒品单独驾车跟随竺某某的车后,两车行驶至南京市某村时被查获。公安机关在何某某驾驶车辆中的一个黑色挎包内搜查出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06.67克、大麻28.81克。同年11月,公安机关在湖北省某市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检察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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