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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通过境外网络社交群组发布广告,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情节严重的,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黄某1等35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建立并通过....(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黄某1等35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简要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黄某1和黄某2(在逃)明知三唑仑、咪达唑仑、溴替唑仑、γ-羟丁酸等系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利用境外网络社交软件组建“大马加油站”等社交聊天群,发布迷药广告并进行销售。卖家在境外使用社交软件与境内购毒人员私聊,约定交易数量和价格,通过国际快递,将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从境外直接邮寄至境内购买人员,或指使他人转寄交付,先后共同作案90余次,收取毒资人民币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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