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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越层开采煤矿,严重破坏国家资源,经责令拒不停止,构成非法采矿罪

————王某1、王某2、孔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非法采矿、偷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和不报安全事故案

裁判规则

  非法买卖炸药,非....(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1、王某2、孔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非法采矿、偷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和不报安全事故案

  2月24日上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临汾市体育场对造成105人死亡的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矿)"12·5"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单位洪洞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被依法判处罚金1﹒8520亿元。单位实际投资人王某1、法人代表王某2、实际负责人孔某某3名被告人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从重处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并处罚金500万元、1520万元和22万元。高建民等13名被告人被判处1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1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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