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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枪支罪中不属于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情形,不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核准程序

————刘某魁、孙某梅非法买卖枪支案

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魁、孙某梅非法买卖枪支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浙江省桐庐县男子张某炜、方某俊(均另案处理)欲开设真人CS野战俱乐部,通过他人介绍与北京市卖家被告人刘某魁取得联系洽谈购买彩弹枪事宜。2014年12月,张某炜、方某俊前往北京市向刘某魁支付现金3万元,刘某魁将40支彩弹枪成套散件邮寄给张某炜,张某炜将尾款6万元交由物流公司转交给刘某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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