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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庆云翔昊新材料有限公司、谢某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裁判规则

  股东名册登记和股....(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庆云翔昊新材料有限公司、谢某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案件索引】
  庆云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3民初字第875号(2016年5月31日)。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庆云翔昊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原股东,持有该公司5%的股权,2015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谢某某依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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