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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

————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诉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免纠纷案

裁判规则

  法律规定对法定代....(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诉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免纠纷案

【案情】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拇指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公司)。

  环保科技公司系于2001年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类别为有限股份上市公司。

  2010年6月4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法庭命令,应环保科技公司的申请,裁定环保科技公司进入司法管理程序,委任Seshadri和余某为环保科技公司的共同及个别司法管理人,主管公司的日常事务、业务及财产,以便对公司进行整顿或者保留其全部或部分业务以便公司可持续经营,及(或)取得比解散企业更有利的企业资产变现等。2011年1月20日,环保科技公司的司法管理人作出书面决议,将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某变更为何某,将董事田某、潘某、陈某变更为Seshadri、余某、何某。

  2012年3月1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法庭命令,根据环保科技公司的司法管理人Seshadri和余某的申请,裁定将2010年6月4日作出的司法管理命令延期至2012年5月2日,批准Seshadri和余某辞任环保科技公司的司法管理人之职,并委任Hamish自本命令之日起担任环保科技公司的司法管理人,其中包含了继续进行由前司法管理人在原诉传票中提起的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等。Hamish于2012年明19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丹平原、邓慧琼律师作为环保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一审、二审、执行等所有程序。2012年3月30日,环保科技公司的司法管理人再次作出书面决议和任免书,免去何某大拇指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派保某为大拇指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免去Seshadri、余某、何某三人的大拇指公司董事职务,委派保某、徐某、宋某三人为大拇指公司董事,任期均为3年。

  2013年1月11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ORC336/2013清盘令,任命Hamish等三人为环保科技公司的共同及个别清盘人。

  大拇指公司系于2004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商外资字[2004]0009号文件批准的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05年9月起至今,该公司股东为环保科技公司。2012年12月18日,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洪某。

  2008年6月30日,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作出闽外经贸资[2008]251号批复,同意大拇指公司投资总额由2.3亿元增至5亿元,注册资本由1.3亿元增至3.8亿元,增资部分应按公司修订章程规定的期限到资,并核准了大拇指公司就上述变更事项签订的补充章程。补充章程就增资款及缴纳时间载明:增资部分全部由环保科技公司以等值外汇现金投入,首期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余额在变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清。

  2008年、2009年环保科技公司向大拇指公司缴纳了两次增资款,至此,大拇指公司实收注册资本为185221300元。2010年8月18日,大拇指公司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另案诉讼,请求判令环保科技公司先行支付增资款4900万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大拇指公司的诉讼请求,环保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环保科技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按照生效判决支付了增资款4900余万元。大拇指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变更后,大拇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8亿元,实收资本234616431.4元。至2013年7月25日,环保科技公司对大拇指公司尚有145383568.6元的出资款未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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