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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在侵权判断时应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具有该功能
《法律适用》
2010年
8
71
李燕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侵权行为法

对以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在侵权判断时应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具有该功能

李燕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

原告:(奥地利)舒克阿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舒克阿公司);被告:北京三江华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华晨公司);被告:长春市新发展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新发展公司);被告:沈阳金杯江森自控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江森公司)。1993年9月28日,舒克阿公司向专利局提出了名称为“带调节装置的座椅靠背”的发明专利申请,2000年2月23日被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舒克阿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载明的权利要求共10项,其中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内容如下:“1.带调节装置的座椅靠背,该调节装置对安装在框架上的柔性弓形件进行调节,以调节所述靠背的弯曲曲率,其特征在于,该座椅靠背具有一个与所述的柔性弓形件相连接的附加的胯部支撑件,该胯部支撑件由配件(16、23、28)构成,所述配件(16、23、28)与所述的柔性弓形件相连接并正对准所说的座椅。”

  在专利说明书中有如下描述:“可调节靠背是众所周知的,具有可调节的弯曲曲率的靠背也被称为腰部支承件。当将靠背的弯曲曲率调节成弯度最大时,人体的胯部区域得不到支撑,使得人长时间坐在该座椅上会出现身体不适的问题。本发明目的是以这样一种方式来改进上述类型可调节的座椅靠背,以确保人体的背部特别是人体的胯部在该座椅靠背的弯曲区域的支配下得到适宜的支撑。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三个实施例,在三个实施例中,胯部支撑件分别被标注为16、23、28。”

  2007年8月9日,舒克阿公司从三江华晨公司处购买了中华M2司机手动织物汽车座椅一个,单价为1300元,发票上填写的货物名称为中华配件。在该座椅塑料外包装上粘贴的标识牌上无生产厂家的名称,仅有零件号和零件名称等字样。2007年8月21日,舒克阿公司对该座椅进行了拆解,由公证人员对座椅靠背内的腰托(即涉案腰托)构件进行了拍照,在涉案座椅靠背内的腰托构件上粘有印有长春新发展公司的产品标识贴。2007年8月22日,舒克阿公司通过互联网进入长春新发展公司的网址,在网页上可见产品名称为“腰部舒适调节器(腰托)”的产品照片及相关说明,从该照片中可以看出,涉案腰托的位置仅延及腰部。

  舒克阿公司认为被告制造、销售的“腰部舒适调节器(腰托)”侵犯其需要的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3.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调查费1300元、公证费11000元、律师费458 903元,共计471 203元;4.第一被告在无法提供安装有侵权座椅靠背的座椅合法来源情况下,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法庭主持,对舒克阿公司通过公证程序购买的座椅中的腰托进行了勘验,并根据舒克阿公司的相关指控进行了对比。在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勘验后可见:涉案腰托支撑体系整体结构,中间为平直形状,两侧各有向内倾斜的四条平直带,且对准座椅。涉案腰托采用的是支撑板,在腰托下部与框架底部进行可调节角度的连接,腰托下部为倒梯形。涉案腰托为整体注塑形成,有加强筋。舒克阿公司在庭审中进一步明确以其专利附图4即实施例2作为对比图,并认为附图4中的胯部支撑件和配件23构成一个整体。长春新发展公司认为胯部支撑件系由配件16、23、28共同组成,同时认为涉案腰托为近似于刚性的塑料材料一次成形,不是组成的,且没有柔性弓形件,没有胯部支撑件,涉案腰托仅对腰部进行支撑,而本专利是对胯部进行支撑,因此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3、4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三江华晨公司提交了北京经纬盛华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销售单”、“配件入库单清单”等单据及“增值税发票”并称根据上述单据及发票所载明的内容,可以证实其所销售的汽车座椅系从北京经纬盛华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舒克阿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应具备柔性弓形件及胯部支撑件(配件16、23、28)这两个必要特征。而根据庭审对比可知,涉案腰托系由硬塑料一次注塑形成的中部平直、两侧具有向内倾斜带的支撑物,不具有柔性弓形件和胯部支撑件。同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载明的发明目的看,亦与涉案腰托存在实质区别。由于存在上述实质上的区别,所以涉案腰托的相关部件与专利权利要求1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对专利权利要求1的侵犯。同时,由于权利要求3、4、5、8、9、10系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故涉案腰托同样不构成对专利权利要求3、4、5、8、9、10的侵犯。鉴于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故对舒克阿公司指控三江华晨公司销售装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座椅,长春新发展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金杯江森公司制造、销售装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座椅侵犯其专利权的主张予以驳回。舒克阿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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