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d & Soft Competencies and China’s Impact upon International Law 【英文摘要】The influence exerted by China upon international law is still limited,which is quite inconsis-tent with the unprecedented rise of such a big country. The reason of the abnormality lies mainly in the unbal-ance of China’s hard and soft competencies and their constrained exercises,and solution of the problem can never be reached in a short rime. However, in the framework of international law,China should,in light of her own hard and soft competencies and by way of changing her viewpoints of values,try her best to make choices to gain maximum benefits. 【英文关键词】rise of China;international law;competency;soft competency;hard competency 一、导论 国际法具有两大维度:利益和观念。[1]从利益之维度来看,国际法律过程是各国之间分配利益的过程,即国家作为利己的主体必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遵循的是“结果性逻辑”(工具理性),以结果是否于己有利作为行为的导向。国际法的这种理性选择模式得到了现实主义和制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支持。从观念之维度来看,国际法律过程是各国实现观念的过程,遵循的是“适当性逻辑”(价值理性),即各国以适当与否作为自己是否行为的准则。国际法的这种理念选择模式得到了理想主义和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支持。应该说,任何国际法律制度都兼有利益和观念两大维度,利益和观念构成国际法这块硬币的两面。 目前,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缺乏权位凌驾于各国之上的世界政府,国际权力(实力)结构必然影响国际法。按照国际关系理论,各国的实力由硬实力和软实力两大部分构成。硬实力以一国的军事、经济和科技等物质力量为主要内容,而软实力则表现为来自一国意识形态、文化观念、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发展模式、国际形象和外交方针等方面的示范力、吸引力和说服力。从软硬实力的内涵来看,与硬实力相对应的,主要是国际法的利益之维度,即硬实力直接影响的是各国间利益的分配;与软实力相联系的则主要是国际法的观念之维度,即软实力直接影响的是国际法律过程中的价值判断。 重所周知,一国实力的大小决定该国对国际法的影响程度。在改革开放之前,基于当时东西方对立和南北矛盾的现实,中国作为一个“体系外国家”,对传统的西方国际法提出了强烈的挑战,扮演着一个革命者的角色。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开始成为一个“体系内国家”,虽主张对现行的国际法律秩序进行改革,但因实力有待提高,难以大有作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作为一个大国迅猛崛起。然而,从现状来看,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力仍然有限,与中国实力的快速提升很不相称。在国际法律过程中,面对西方国家,当下中国经常不是处于主动作为,而是处于被动应对的状态。此乃一个反常的现象,就其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应的对策,可从软硬实力对国际法的作用机理中得到解读。 二、软硬实力大小失衡与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 人们通常言及一国实力对国际法的影响,其实,该语境中的实力仅指硬实力,表达的也只是硬实力对国际法利益之维度的作用。显然,这样的习惯性理解是不全面的,忽略了各国软实力对国际法中价值实现影响的另一面。按照理想主义和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仅有利益的考量,而舍弃观念之维度,国际法就会出现“偏瘫”。对于中国而言,有的外国学者指出,“晚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践和言论反映了一种持续的、也许是更强烈的对权力和利益之地位的认识。……尽管这些特点表明其广泛地符合现实主义的教义,但是假如中国对国家之间的法律(和其他)关系的规范性视域消失了,那么将是异乎寻常的。现实表明并非如此。……北京部分拥戴‘亚洲价值观’和以文化相对主义的视角看待国际人权法也是一种很高的规范性语调。”{1}此类观点虽然认定中国对待国际法首先延续了追求硬实力和国家利益的现实主义作法,同时也没有置国际法之观念维度于不顾,但是并没有进一步探讨中国软实力对国际法观念之维度的具体作用问题。恰恰是在这方面,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力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一)总体状况 毋庸质疑,国际法需建立在各国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即国际法是各国相互合作的产物,而合作必得有剩余。然而,各国虽有共同利益(合作剩余),但仍存在着共同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按照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观点,硬实力是决定各国之间利益分配的工具;亦即,一国硬实力越大,所获的利益也越多{2}。晚近以来,中国的硬实力大增,仅以总体经济实力观之,2009年,我国GDP总量达到了4.91万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三,2010年上半年已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名列世界第二。同时,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第五大资本输出国。应该说,硬实力的增强使得中国通过利益之维度对国际法的影响程度有所增大。 然而,中国硬实力的飙升并不必然意味着软实力的变化,硬实力的成长是软实力提升的基础,但硬实力本身并不会自动转化为软实力{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虽然在发展模式(如“北京共识”)、文化观念和外交方针等方面的软实力提升较快,但在世界范围内并未取得主导性地位;毋庸讳言,中国在意识形态、政治社会制度以及国际形象等方面的软实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或投射。2009年7月,45位中国顶级的国际问题专家通过投票选出未来十‘年中国与世界交往面临的五大挑战之一,就是“如何加强中国软实力建设和提升中国国家形象”{4}2011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任务更加艰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要求更加紧迫。”[2] 与西方国家相比,现时软实力的不足使得中国难以从观念的维度有效地影响国际法。诸如,西方国家标榜民主、自由等为普世的价值观,敌视中国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社会制度。缘此,中国的人权事业虽已取得巨大的进步,但在国际人权法律领域,仍然成为西方国家责难和攻讦的对象;虽然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见证了中国发展模式和经济制度的巨大成功,但是依西方的新自由主义观,中国仍然算不上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从而加剧了中国在国际经济法律领域(如反倾销、反补贴等)所受的各种不公平待遇;虽然中国拥有“和谐世界”等文化传统以及长期致力于树立和平外交的形象,但是西方国家仍然抱守大国崛起必然导致冲突乃至战争的旧思维,拒绝接受中国“和平发展”的理念,以至在“中国威胁论”等思潮的左右下,对中国开展的对外活动设置诸多法律障碍,如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以及限制对中国的高技术产品转让,等等。 重所周知,传统国际法是“西方文明”的产物,体现的是西方的价值观,现代国际法的主体虽已扩及世界各国,弱小国家获得了主权独立,但是各国之间的文化差异并未因全球化而消弭。借此,西方国家作为文化帝国,仍然株守其所谓的“文明使命”,在国际法领域,实际上继续复制“文明国家”与“非文明国家”的二元论{5}。也就是说,现在西方国家的软实力优势犹存,国际法仍然浸透着欧洲中心主义,承续着文化上的偏见。时至当代,“国际法虽不再以纯欧洲文化之语境来理解,但作为一种秩序化机制的国际法之理念仍然从主流文化中获取范畴,并没有脱离其继续相当程度上控制话语权的文化之语境。像维多利亚时代一样,当代国际法的辩术仍然得到主流文化观念的支持。”{6}这里所谓的“主流文化”指的就是西方文化。 从历史上看,西方国家软实力的提升与硬实力的增长基本上是同步发生的,软硬实力经由利益和观念两大纬度“双管齐下”,同时影响国际法,且其中软实力的存续通常具有稳定性,哪怕硬实力绝对或相对衰退,西方国家软实力对国际法观念之维度的影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可维持。与西方国家的经历不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硬实力通过利益之维度对国际法的作用趋于加强,但软实力经由观念之维度对国际法的影响却仍然有限。 (二)具体对策 尽管有的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学者相信中国文化终将统治世界[3],一些西方国际法学者也对中国价值观传播,从而在将来挑战西方国际法文化的霸权主义忧心忡忡。例如,芝加哥大学的小波斯纳在论及中国崛起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时指出,在中国,“现在还没有赞美资本主义和拒绝民主的任何哲学,然而,当中国需要一种意识形态在美国的敌人中进行动员以争取国际支持时,也许这样的哲学就出来了。”{7}然而,中国要在短期内彻底改变自己软硬实力大小不平衡的状况,实际上是难以做到的。在世界历史上,从未有过像中国这样的大国在短短的30多年时间里硬实力得到如此快速的增长。然则,无论如何,软实力的提升不可能速成,需要一个比较长的建设周期,此其一。其二,构成中国软实力因素的意识形态、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发展模式、民族文化以及外交方针等具有超强的稳定性,中国不可能通过改变这些因素去迎合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在保持这些软实力因素不变的前提下,要加大它们对其他国家的示范力、吸引力和说服力,即进行软实力的对外投射,并非易事。面对软硬实力大小不均衡将长期存在的现实,中国应通过利益和观念两大维度在国际法律过程中尽量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1.软硬实力大小不平衡与中国对不同领域国际法律制度的选择问题 国际法虽兼具利益和观念两大维度,但不同领域国际法律制度体现这两大成分的比重却存在差异,相应地,软硬实力的影响情形也不尽相同。其可大别为三类:一类是侧重于追求利益的国际法律制度,如国际经济法等。此类国际法律制度侧重于追求利益而不是实现观念,故硬实力对其影响比较大,软实力的影响则比较小。二是侧重于实现观念的国际法律制度,如国际人权法等。相反,就此类国际法律制度而言,软实力的影响比较大,硬实力的影响则比较小。三是比较平衡地反映利益和观念的国际法律制度,如国际环境法等。既然如此,对此类国际法律制度,软硬实力的影响可能难分伯仲。 随着中国硬实力的提升,中国在国家间利益分配过程中的信心和能力不断得到加强。从整体上而言,一项国际法律制度越侧重于利益之维度,对中国就越有利。鉴此,中国应更加积极主动地参加此类国际法律领域的活动,并充分发挥自己在硬实力上的比较优势。例如,在WTO中,中国扮演的角色越来越积极,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时任中国常驻WTO大使孙振宇曾总结认为,从“人世”后的经历来看,“中国已从略显稚嫩的新成员一步步成为一个成熟的、负责任的重要成员,并成为WTO核心圈的一员。{8}又如,2011年,中国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所占的份额从原来的第六位上升到了第三位,中国在这两大主要国际经济组织中的决策权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 相反,在中国软实力对国际法观念之维度的影响尚属不足的情况下,一项国际法律制度越侧重于观念的实现,对中国就越不利。例如,在西方价值观主控的国际人权法律领域,中国一直处于不断受到西方国家打压的困境。在观念主导的这些国际法律领域,中国应特别注意自身软实力的打造及发挥,以便最大限度地影响相关国际法律过程中的价值维度。另一方面,中国也要彻底揭露西方国家隐藏在其“华丽”价值观背后肮脏的利益,尽量将对自己不利的观念冲突转化为对自己更为有利的利益对抗,进而引人自己的硬实力抗衡西方国家。例如,在西方国家打着维护人权之普世价值的旗号试图干涉中国内部事务之时,中国不但要抨击西方国家奢谈人权的虚伪性,而且要揭示其行动背后不想告人的私利,从而名正言顺地依靠硬实力维护自己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利益或观念维度具有隐蔽性。因自身软实力不足而无法有效影响国际法之观念维度,故在此类国际法律制度中,中国可能仍处于不利地位。 其中的一种情形是,一些国际法律制度表面观之只重利益之维度,但实际上价值判断起着很大的作用。例如,人们通常更多地以利益之争看待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问题。实际上,就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着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张力。然而,现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建立在西方国家的“文明”标准之上的,在知识产权“私权论”、“人权论”等西方理念的主导下,私人利益在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中得到了张扬,公共利益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压制;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义轻利”等观念恰恰具有矫正西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此等偏颇的功效。但是,由于反映西方国家软实力的法律文化帝国主义的扩张,使得国际知识产权法中这样的中国文化元素难以得到有效的体现{9}。可见,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的议题,从利益维度观察,一开始就是不利于中国的;而深究其隐含的观念维度,同样对中国不利。就这种对中国有双重不利的议题,要格外警惕。一前车之鉴就是,当年发达国家通过“一揽子协议”将知识产权议题纳入乌拉圭回合,形成了TRIPS协议,该协议现广泛地被认为是WTO法律体制中对发展中国家最为不利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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