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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视野下中国古今户籍制度之暗合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
6
87-88
胡骏
华东政法大学
中国法制史
户籍改革        和谐社会        理论分析        具体进路
法社会学视野下中国古今户籍制度之暗合

胡骏

  每个人的身份事实都或多或少有别于他人,身份的意义在于把社会上的个体加以区分,以不至于彼此混淆。身份的存在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这种区别,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形式,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会随着社会制度的变化而消除,它是一种自然而然的社会现象,不会也不应成为人们正常交往和社会认同的障碍。然而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下,某些身份要素的区别常常被渲染和夸大,例如肤色、性别以及户籍等,当一部分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特权和利益时,很可能就强化这些区分,强调它们之间的边界,甚至将它们符号化、制度化。这样身份的意义已不在于它的社会区分和鉴别功能,而成为建构等级结构的价值和意识形态基础。户籍制度恰恰是身份上特性在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集中体现。

  作为个体身份要素之一的户籍制度,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肩负起各种与身份有关的社会功能,如确认个人等级身份,并按等级身份分配资源等。纵观我国古往今来各种户籍制度,它们的社会功能基本都包括上述范围,并因所处时代社会结构的不同而多少有所差别。从户籍制度的社会功能出发,我国古今户籍制度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尽管现阶段的户籍制度在形式上有所改进,但其基本社会功能几乎没有改变,仍具有维护社会秩序、分配经济利益等基本社会职能,如在现行户籍制度下,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对公民基本情况的登记管理,确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公民的身份,便利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同时户籍管理也是国家治安管理的基础和重点,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另一方面,户籍制度也通过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的方式来影响社会资源的最终分配。

  当然,除了上述户籍制度的基本社会功能传承之外,现行户籍制度中也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它们也某种程度上是我国传统身份型社会的一种延续,如现行户籍制度仍具有等级差别性、血缘传承性、附带经济利益性等基本特征。本着查漏补缺、有则改之的原则,以下详细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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