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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民主城邦制与西方民主宪政思想的萌芽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8年
5
62-71
胡骏
上海社会科学院
外国法制史
西方现代民主政治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的民主城邦制.公元前6世纪前后,古希腊各城邦在雅典城邦政治改革模式的影响下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政治改革运动,纷纷确立起了民主城邦制度.古希腊民主城邦制的内容主要涉及城邦公民资格、城邦公民权利义务以及城邦机构设置等多个方面,其中尤以政治体制方面的制度创新最具特色.通过对古希腊民主城邦制理论与实践的历史梳理,其对于西方现代民主宪政的起源意义得以阐明.
民主城邦制        民主宪政        古希腊
古希腊民主城邦制与西方民主宪政思想的萌芽

胡骏

上海社会科学院

  【摘要】西方现代民主政治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的民主城邦制。公元前6世纪前后,古希腊各城邦在雅典城邦政治改革模式的影响下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政治改革运动,纷纷确立起了民主城邦制度。古希腊民主城邦制的内容主要涉及城邦公民资格、城邦公民权利义务以及城邦机构设置等多个方面,其中尤以政治体制方面的制度创新最具特色。通过对古希腊民主城邦制理论与实践的历史梳理,其对于西方现代民主宪政的起源意义得以阐明。
  【关键词】民主城邦制 民主宪政 古希腊

City—State Democracy of Ancient Greece and Rudiments of Western Constitutionalism
  一、古希腊民主城邦制的形成及演变

  众所周知,民主与法治精神的诞生,是建立在对人的价值进行认识的基础上的。而人的价值的认识和发现,在世界古代的历史进程中,则经历了由蒙昧到野蛮再到文明的阶段。在蒙昧阶段,宗教几乎成了人们生活的全部。这一点,古希腊人也不例外,希腊七贤之一的哲学家泰利斯·封·弥勒特曾说过“神充斥一切”。[1]

  在古希腊人的宗教观念中,神并不是那些板着面孔高高在上的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而是与常人一样有喜怒哀乐,即神与人同形同性。希腊人的宗教观在向神人同形同性演变的同时,也体现了希腊城邦国家的发展和对每一个公民的关心和发现。神人同形同性实际上意味着人的地位的提高。每个人都是平等的,都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在生活给人们所提供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人的各种主要能力,使生活臻善臻美”。[2]可见,正是古希腊特定的神人关系理论的发展,高度重视人的地位和价值以及全体公民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敢于与命运进行抗争的精神,使得希腊民主政治的产生变成可能。同时,由于城邦中自由小生产者相对稳定的存在和发展,以及以其为骨干的平民力量的强大和不断斗争,贵族中的一些有识之士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从事政治艺术的发明与创造,这样,在古希腊早期国家政治结构中还存在较为浓重的原始民主传统的氛围下,古希腊民主城邦制的形成也就成为必然。

  古希腊早期历史分为两个基本时期,从约公元前2000年至公元前1100年为克里特、迈锡尼时代,从公元前1100年至公元前800年为荷马时代(也称为黑暗时代)。在这两个时期内,我们对当时社会政治与法律制度的了解主要来源于古希腊神话故事的记载。按照古希腊神话的“解释”,自然的力量或自然灾害并非毫无根据地任意出现,而是受一种神圣正义的驱使,按照诸神既定的目标降临,旨在通过制裁与神圣正义相违背的行为,来维护人类秩序。根据《荷马史诗》的记载,宙斯(古希腊神话中的主神)之所以投下暴风雨来惩罚人类,“是由于人类不顾上天的嫉妒而滥用他们的权利,在法庭上发表歪曲的宣判而排除了正义”。[3]不过在古希腊早期,特别是荷马时代之前,古希腊的大部分地区还处于原始公社阶段,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政权组织还未真正诞生,而每一个农村公社(建立在部落或氏族基础之上)都各自独立,不受外部控制,大部分部落首领的职责仅在军事与祭祀方面。“几乎没有例外,习俗就是法律,司法审判只是民间私人的(甚至蓄谋杀人者也仅仅受被害者家属的处罚)”。[4]这种状况直到荷马时代晚期伴随着城邦国家的出现才得以根本改观。

  在荷马时代,由于作为阶级统治的特殊组织的国家尚未产生,所以“荷马社会”也就自然不知道国家立法意义上的法,但它知道惯例与正义意义上的法,知道社会的和法律的正义原则。而这种“正义是作为既成惯例或习惯法的法的绝对基础和准则,而习惯法则是永恒正义的一种具体化,是永恒正义在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甚至在众神自身的相互关系中的存在、表现和实施”。[5]尽管早期古希腊习惯法的内容尚未成文化,但其在社会实践中的绝对效力却是毋庸置疑的。当迈锡尼国王亚加米农(Agamamnon)在面临是继续围困特洛伊城还是解围撤兵的难题时,就必须要按照惯例召集各部首领们参加会议来讨论并做出最终决策。

  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5世纪,被称为古希腊的古风时代。在这一时期,由于古希腊各部族的大迁移,以及随后展开的海外殖民,使得整个古希腊世界出现了数以百计独立的具有主权性质的城邦国家。[6]与此同时古希腊以氏族制度为基础的原始公社组织开始完全让位给新型的政治单位——城邦(polis,希腊语为πoλισ)。古希腊民主城邦制的形成与城邦这种新型的政治组织紧密相连。城邦最早诞生于小亚细亚的希腊移民中间,目的是为了抵御佛里吉亚人、吕底亚人的威胁。城邦一词在荷马史诗中都指堡垒或卫城,同乡郊相对,而卫城周围则为市区。后世把卫城、市区和乡郊统称为一个“Polis”,综合土地、人民及其政治生活而赋有了“邦”或“国”的意思。[7]每一个城邦都独立构成一个国家,它对外独立,对内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同时各个城邦按自己的方式建立了各种各样的政治制度。

  从形式上看,城邦最引人瞩目的特征,是它的小国寡民的规模。典型的古希腊城邦是以一个城市或城堡为中心,由包括附近数公里以内的若干村庄组成,与其他城邦之间往往有山河海洋为自然边界。而在城邦的中心城区往往可以看到供奉重要神像的庙宇、设有法庭的简陋建筑物以及可作为集市和用来举行政治集会的广场。

  从本质上看,城邦的特征是主权在民与直接民主,亦即城邦的主权属于拥有公民权的全体城邦公民。公民大会在各城邦都是最重要的权力机构,城邦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公民集体决定。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城邦在实质上是一种特权组织,居住在城邦领土上的人并不都是公民,在一些城邦中(如斯巴达)只有少数人享有全部公民权,人数众多的奴隶和从其它城邦移居而来的外邦人(除非获得特许)都被排除在公民范围之外。各城邦政治制度的区别主要在于公民范围的大小、公民参政的广度和深度、政治生活是否活跃、公民内部集团事实上对城邦的影响等。

  从总体上看,古希腊人没有我们今天这种复杂的代议制,他们认为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有权提出议案和亲自对议案进行表决,有权对政府的每一项决议发表意见。由于当时人口较少,也由于古希腊人倾向于生活在他们称之为城邦的群体中,全体公民的直接参政自然是一件较为容易的事。

  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古希腊进入了其发展的巅峰阶段——古典时代。在该时期,古希腊大多数城邦都纷纷从贵族阶级的寡头专政政体,经过僭主政体或经过立法者和民选调解官过渡到了“主权在民”和“轮番为治”的民主政体。并且在公元前5世纪中晚期,古希腊的典型城邦雅典最早出现了“民主政治(demokratia)的”概念,即由“人民(demos)”实行“直接统治(kratia)”而构成民主政治,这一概念的出现也标志着古希腊民主城邦制的最终形成。古典时期古希腊民主城邦制的特点可以用雅典首席将军伯里克利在阵亡将士葬礼上的演讲来作简单概括:“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制度,因为政权在公民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8]简言之,雅典城邦的主权属于它的全体公民,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的多数决在雅典政治生活中总是最后的裁断,具有最高的权威。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古典时期雅典城邦最重要的一些国家机构的职能与运作上,如公民大会、五百人委员会和陪审法庭等。

  公元前2世纪,随着古罗马帝国的兴起,希腊民主城邦制的实体(即希腊化国家)最终不复存在,然而其包含的民主精神和法治理念以及部分具体制度被新兴的罗马国家所间接接受,成为后世西方民主宪政思想的重要历史渊源。

  二、古希腊民主城邦制的宪政实践与宪政思想

  (一)宪政实践

  公元前8世纪,古希腊氏族制度逐渐解体,阶级关系开始随之出现。至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世界完成了由原始部落向城邦的过渡。在这一过渡过程中,古希腊各城邦政治法律制度的形成主要是通过平民与贵族的矛盾斗争,并通过一系列的政治改革来完成的。在典型的雅典城邦,就通过了多次的政治改革运动才使城邦的政治与法律制度得以最终形成。

  雅典民主城邦制的确立最早始于公元前8世纪的提修斯改革。在这次改革中,传奇英雄提修斯首先把阿提卡(Attica)地区以前彼此分离的四个爱奥尼亚部落加以合并,设立了以雅典为中心的中央管理机关,其次将全体居民划分为三个等级,即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形成了雅典民主城邦制的最初框架。但在提修斯建立的城邦机构中,城邦权力主要掌握在战神山贵族会议(Areopagus,后又改称元老院,因其在雅典战神山定期召开而得名)和执政官手中,国王和公民大会并无实权。

  此外,由于当时的雅典还处于习惯法占优势的年代,法律不公开,从而导致了贵族随意解释法律的现象频频发生,而且贵族们还经常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司法权力作出对平民不利的判决,这就引起了平民阶层的极大不满。公元前621年,雅典执政官德拉古顺应平民要求,对雅典的政治体制进行了初步的改革。德拉古此次改革的最大贡献是将雅典的法律编撰成册并颁布实施,这部新的法典尽管以严峻闻名,但它反对血族复仇制度,并把当时已经存在的关于故杀、非故杀、和自卫杀人三者加以区别的惯例,作了成文的规定,这显然对雅典的民主与法治制度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德拉古改革之后,雅典的民主城邦制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先后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政治改革运动,最终使雅典城邦民主制度得以完全确立。以下试分别对三次改革运动加以简要评析。

  公元前594年,雅典新兴工商业奴隶主贵族的代表梭伦当选为首席执政官后,开始了雅典第一次较大规模的政治改革运动。其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废除雅典公民以人身作抵押的一切债务,禁止再以人身作抵押借债,由国家出钱把因无力还债而被卖到异邦为奴的雅典人赎回,这一措施史称解负令(Seisacktheia);(2)废除世袭贵族对国家权力的垄断,不再以出身而以财产的数量来划分公民等级,按一年农产品收入的总量把雅典公民分为4个等级,各等级的政治权利依其财力之大小而定,第一、二等级的公民可以担任国家高级官职,第四等级的公民不能担任官职,但有权参加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3)设立四百人议事会和陪审法庭,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同时扩大公民大会权力,准许每个公民就自身利益攸关的问题向公民大会和民众法庭提出申诉;(4)制定新法典取代德拉古的严酷法律,使整个雅典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合理。

  梭伦的上述改革措施,为雅典的经济繁荣以及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但是梭伦的中间派立场,也导致了其立法改革带有浓厚的妥协性和不彻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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