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重受贿轻行贿"的局面存在刺激受贿犯罪形成,降低国民对行贿罪不法感知度的弊端,但是行贿并非贿赂犯罪的根源,且行贿罪的不法和责任均低于受贿罪,因此不能对行贿受贿采取"并重同刑"的模式,"并重异刑"模式才是治理行贿受贿的应然选择.为落实这一政策,必须认识到囚徒困境是不得已的侦查手段,希冀以囚徒困境来预防贿赂犯罪可能收效甚微;还要正确把握对于贿赂犯罪的宽严相济政策,防止行贿者利用单位行贿罪或企业刑事合规来逃避制裁.《刑法修正案(十二)》增加行贿罪从重处罚的情形体现了对打击行贿行为的重视;下调行贿罪的法定刑为"异刑"提供了潜在可能.未来应当进一步下调行贿罪的法定刑,加大受贿未遂、行贿未遂的打击力度,删除贿赂犯罪中的特别自首制度和特别从宽制度,但应保留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
crime of bribery equal emphasis and equal punishment equal emphasis but different punishment prisoner's dilem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