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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构成要件要素理论的反思与维护
《法制与经济(上)》
2025年
2
1-11
王复春;张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消极构成要件要素理论将违法性的事实内容纳入构成要件,形成全体不法构成要件的概念,其产生的契机主要是为了解决正当化前提事实的错误的定性问题.采纳该理论并不会导致构成要件保障机能的丧失,相反消极构成要件要素的来源越多,意味着构成要件该当性被严格限缩.此外,该理论也能更妥当地说明为何人们对正当化行为背后的法益破坏关系具有容忍义务.基于此,应当对通说的构成要件概念采取层级性理解,一方面,维持狭义构成要件的若干机能,并确保狭义构成要件与违法性阻缺阶层区分带来的实益;另一方面,采纳广义构成要件概念,承认消极构成要件要素理论.
消极构成要件要素        正当化前提事实错误        主观正当化要素        构成要件概念层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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