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司法运行中暴露出制度性的不足.应从立法设计与司法适用两方面进行反思与省察:立法上适用条件设置的门槛较低,同时配套监督不足;司法上办案机关将其异化为变相羁押与突击审讯的便利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具有其特殊的适用空间,应当回归其羁押替代与过渡措施的立法初衷与体系定位.整体来看,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改革优化,应从立法完善与司法规制两方面予以推进:立法上完善适用条件,将决定权与执行权予以分离;司法上应当完善执行规范,提高程序违法的成本.应当锚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合理体系定位,发挥其羁押替代制度功能,防止其侵蚀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实践反思 强制措施 羁押替代 过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