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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过错认定:地方性法规中"不"与"未"的规范应用
《行政与法》
2025年
4
94-105
刘康磊;骆玉涵
济南大学政法学院
地方性法规在法律体系中起着结合地方实际、贯彻上位法执行与主动调整地方发展存在问题的作用,其立法语言需精准无歧义.义务条款是地方性法规中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不"与"未"二字在地方性法规中被用来描述违反义务内容的应责事由,表示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形,且与此相对应的法律责任认定与有效落实也与之具有紧密联系."不"多用于描述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义务规则的行为,是对动作的描述,而"未"则更多用于表示行为人的不作为状态.但是,诸多现行地方性法规混淆了"不"与"未"的含义,对二字的使用存在问题,地方性法规设定的义务无法与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有效衔接,在适用过程中偏离法规的规制目的,致使责罚不相适应,最终使得立法目的不能完满实现.需要通过分析"不"与"未"在地方性法规中的使用现状,规范理解二者的含义和各自指向的责任性质与责任认定,并据此总结法律责任的设定思路,以减少地方性法规在适用上的争议.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主观过错        责任设定
administrative sanction        local regulations        subjective fault        responsibility set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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