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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过失相抵规则性质的矛盾与协调
《广东社会科学》
2025年
2
225-236
杨立新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州 510320
过失相抵包括违约过失相抵和侵权过失相抵,都是损害赔偿之债的赔偿规则.《民法典》第592条第2款规定违约过失相抵的性质是赔偿规则,第1173条规定侵权过失相抵的性质是减责抗辩事由.对损害赔偿之债统一的过失相抵规则分立成两种不同制度,不符合债法的原理和基本规则.这是苏联民法理论和实践的影响,也是《民法典》没有规定债法总则带来的结果.这种矛盾的立法给我国的民法逻辑体系、债法统一、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带来不利影响.为实现我国债法统一,应当将过失相抵统一规定为赔偿规则,重新界定过失相抵的概念、特征和职能,保障我国法律适用的统一.
损害赔偿        过失相抵        赔偿规则        减责事由        矛盾协调        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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