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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补充债务与先诉抗辩权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
1
29-45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 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十四条关于教育机构对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承担补充责任规则的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一般担保规则的规定,都是对补充债务及其规则的解释.将这些规则综合起来,可以对债法的补充债务规则进行升华,建立补充债务及其先诉抗辩权的规则体系,改变长期以来民法理论和实务在合同法和侵权法领域对补充债务自说自话的偏向.债法的补充债务包括合同之债的补充债务和侵权之债的补充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中,主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清偿义务,从债务人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补充其履行不足部分的债务,或者依照其过错程度履行相应的清偿义务的债的关系.先诉抗辩权是补充债务的从债务人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对债权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补充债务        完全补充        有限补充        先诉抗辩权        债法
supplementary debt        full supplementation        limited supplementation        beneficium ordinis        deb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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