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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绘画工具提供者侵害原创著作权的责任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
1
113-120
杨立新;黄露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广东财经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
人工智能绘画工具提供者是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工具的权利主体,既承担着服务工具利用者,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义务,又肩负着保护原创作者著作权的责任.这种矛盾的身份地位,使其存在侵害原创作者著作权的可能.提供者故意或者过失爬取原创作品作为训练素材,或者对上传平台的侵权作品处理不当,都会侵害作者的原创著作权.确定提供者是否侵害原创著作权,包括提供者的爬取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和是否遵循"通知-删除"规则.对于爬取行为构成侵权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的网络侵权的一般规则,对于上传平台构成侵权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42至45条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的规定.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原创著作权        网络侵权规则        侵权责任
generative AI        service provider        copyright        network infringement rule        tort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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