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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爬取的刑法规制及其界限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57-64
陈璐;李玥瑶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44
网络爬虫作为数据爬取技术是中立的,但技术的应用有善恶之分.当前,对网络爬虫的刑法规制存在越发严厉的势态.要对数据爬取行为进行精准规制,首先要明确网络爬虫的违法本质,从法益的侵害以及危害行为的角度着手,对爬虫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当前对数据爬取行为规制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所有爬虫行为不考虑技术特征、不区分数据类型一律入罪,入罪标准模糊及入罪门槛较低.刑法需要对数据爬取行为的对象、手段和目的进行合法性限制,具体来说是对开放数据和基于正当目的的抓取行为不需要进行规制,对突破防护措施的爬取行为应区分类型承担刑事责任.
网络爬虫        数据安全        合法性界限        数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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