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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中的"察情据证"方法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25年
1
34-45
胡佳
西南石油大学,四川 成都 610500
"推事有两,一察情,一据证."这段话精炼概括了中国古代刑事证明的精华,标志着情证兼用观念的开始形成."察情据证"中"情"是作为证明方法而言的,既指人心、人情等非实定法层面,也包含事之常理.具体适用上,当存在情理矛盾时,以证据判案,强调情证符合;当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或在案证据不足时,以情审查.赃证均在的情况下,以情验证.如果情疑证乏,则不能轻率下判.相较于中国古代,现代证据收集手段更加丰富,司法活动特别强调证据的收集及其审查判断,这当然毋庸置疑,但是古代"察情据证"中"情""证"兼备以及重视"情"的特点,对于完善当前司法证明活动仍然具有积极意义.表现为,对于直接印证不足的案件,尤其是主观事实认定,司法官应注意结合情理进行判断;在印证方法主导之下,应当重视情理的验证功能;为了改善客观裁判的倾向,应当注意情证结合.
情证兼用        证据审查        古代诉讼        判例判牍
Dual consideration of reason and evidence        Evidence examination        Ancient litigation        Adjudication bound by written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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