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推断是中国古代司法官诉讼证明及事实认定的基本方法.作为一种"显性""独立"以及具有多种"经验知识"来源的证明规则,情理推断在历代律法以及司法案例中都有积极体现.中国古代刑事司法中,情理推断的运用具有普遍性,它能够弥补证据审查方法的局限性、评价证据可靠性、认定以及驳正事实,并约束心证形成过程.在适用场景上,古代情理推断并不限于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被告的推论,它还是主客观要件事实、出入罪事实以及量刑事实的主要证明方法.在情理推断适用风险上,中国古代刑事司法主要通过"理不可疑"的实体标准、"公开论证"的程序条件以及"疑点多寡"的形式要求进行规范.我国当代刑事司法审判应赋予情理推断辅助审查判断的部分容许性,并构建情理推断从隐性适用到规范运作的可视化机制.
Fair and sensible inference Independent rule Proof function Applicable situation Risk contr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