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为核心的比例原则因其程序性质、价值理念及调控能力在监察法领域获得适用空间.但出于监察机关的特殊定位及反腐形势的考虑,比例原则暂时不宜在监察法中全面展开,而应限缩适用于监察调查领域.比例原则具备本体上的抽象性缺陷,以致于调查措施的合比例性标准较难把握,导致强弱度不一的调查措施并未受到宽严相适的程序控制,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监察机关调查执法的权威性及正当性.基于此,应依据案件性质、时空要素、权利类型以及公共利益紧迫度的不同,合理划分监察调查措施适用的强弱层次.同时,上述四种要件也为调查措施合比例性判断提供了不同视角的审查基准.职务违法犯罪调查措施还需结合其他要件,共同形成合比例性审查的基本分析模型.
监察法 比例原则 调查措施 合比例性审查 整体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