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9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经历了三次规模较大的修订.这些法律修订工作尽管带来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变化,却没有解决这部法律所存在的若干结构性制度难题.这些难题主要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刑事诉讼构造没有发生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刑事诉讼法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程序性制裁机制,那种针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行为的程序控制体系没有建立起来,法律对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还存在着诸多疏漏之处.唯有解决这些结构性难题,才能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质性突破创造条件,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科学化、成熟化和稳定化.在此基础上,刑事诉讼领域的法律解释学研究才会有较为广阔的空间.
刑事诉讼法律修订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构造 程序性制裁 国家专门机关权力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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