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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防卫中"行凶"的认定
《社会科学》
2024年
12
176-187
储陈城
安徽大学法学院
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成立面临重重障碍,其中"行凶"的认定备受限制是关键原因.通过"凶器持有说"限制"行凶"的认定缺乏目的解释论的支持;以"动态综合考察说"判断"行凶"对防卫人过于苛刻,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根据"形式实质判断结合说"认定"行凶"违背了实质解释的目标方向."行凶"应具有统摄其他不法侵害类型的功能,"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刑法对需重点关注的"行凶"行为进行的特别列举."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暴力犯罪"是对"行凶"特征的描述,应进行合目的的解释."行凶"的构造包括"手段要件"和"危险要件",依"手段要件"的不同,由重到轻分为三种类型:"使用致命性凶器型行凶""使用非致命性凶器型行凶"和"未使用凶器型行凶".不同种类的"行凶"所匹配的"危险要件"程度有所不同.通过对"行凶"进行尽可能的具体化判断,可以最大限度地激活特殊防卫的保障功能.
正当防卫        特殊防卫        防卫过当        行凶        凶器
Legitimate Defense        Special Defense        Excessive Defense        Assault        Lethal Weap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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