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从刑法的财物判断标准来审视虚拟货币,其不具备"合法性"特征,在"价值性"上亦不符合现实、公平的衡量要求.因此,对于通过物理性非技术方法侵犯他人虚拟货币的案件,由于虚拟货币欠缺财产属性,不宜以财产犯罪予以处理.对于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侵犯他人虚拟货币的行为,根据其侵害的法益和具体行为类型,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加以规制.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应当加快构建保护数据安全的罪名体系,以完善虚拟货币和其他新型数据权利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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