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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非法获利与犯罪所得区分认定
《检察实践》
2024年
24
65-67
肖楠;梁晶晶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 222000;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222000
卖淫类犯罪定罪量刑的依据是非法获利,非法获利是指嫖资,不存在合理成本,不得扣除租房、水电、招嫖信息发布等犯罪成本,不得扣除卖淫人员和同伙的分成.卖淫类犯罪的追缴范围与罚金刑依据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基于不得因犯罪行为而获利和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则,是指行为人的实际所得,但不得扣除犯罪成本;对于卖淫人员的分成,在行政案件中予以没收;对于共同参与人员各自分配的嫖资,行为人承担退缴与罚金刑的连带责任.
容留、介绍卖淫罪        犯罪所得        非法获利        区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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