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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司法认定标准之完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5年
1
3-15
刘宪权;李东
华东政法大学
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可构成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但对此类行为的司法认定依然存在诸多困境.与传统猥亵犯罪相比,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规范原理从接触禁忌更新为隔空防范,主要体现在本罪侵犯的法益不仅包括性自主权还应包括性隐私权,以及承认强制手段的内涵可延伸到隔空强制,即通过对未成年人精神上的控制使未成年人达到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基于规范原理的更新,有必要对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认定标准进行明晰和完善.诱骗手段在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中应当被认定为实行行为.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仅包括"隔空操纵型".应当对隔空猥亵涉及的色情内容进行程度上的划分,以确定适用于隔空条件下的猥亵犯罪的新的罪量标准.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不以性意图作为主观必要要件,也不以行为的实时性为客观必要要件.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中对"聚众"的认定强调时间上的同步性和行为上的协同性,符合"公开性"和"同时传播性"的网络空间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
隔空猥亵        猥亵儿童罪        强制猥亵罪        性隐私        公共场所
spatial molestation        children molestation        forcible molestation        sexual privacy        public s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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