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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迭代发展对财产犯罪刑事责任的影响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5年
2
33-44
刘宪权
华东政法大学
人工智能迭代发展对财产犯罪刑事责任的影响主要包括:财产犯罪侵害的法益内容(财产权)的扩充与确定,财产犯罪行为类型增加与行为性质认定,相关财产犯罪(或涉财产犯罪)刑事责任的分配与转移.根据"劳动—占有理论"的要旨,劳动是创造并合法拥有财富的基础.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在本质上属于权利主体通过劳动创造并拥有财产的工具,而不能成为实施劳动的主体.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弱人工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创造财产的主体(即劳动主体),只是因时下尚不具备权利主体资格而无法享有相关财产权.弱人工智能的发展会对传统财产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以及权利内容变化造成重大影响.在强人工智能时代,我们应当逐步承认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权利主体以及责任主体地位.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发展加速了万物数字化的进程.人工智能时代将会出现财产犯罪的新型犯罪对象(数字财产权),以及新型社会关系(基于数字财产的新型财产权关系).侵犯相关数字财产权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或者财产类犯罪.
人工智能迭代        财产权        财产犯罪        权利主体        责任主体        刑事责任
Iter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perty Rights        Property Crime        Rights Subject        Responsibility Subject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主题研讨·
人工智能迭代发展对财产犯罪刑事责任的影响

刘宪权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迭代发展对财产犯罪刑事责任的影响主要包括:财产犯罪侵害的法益内容(财产权)的扩充与确定,财产犯罪行为类型增加与行为性质认定,相关财产犯罪(或涉财产犯罪)刑事责任的分配与转移。根据“劳动—占有理论”的要旨,劳动是创造并合法拥有财富的基础。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在本质上属于权利主体通过劳动创造并拥有财产的工具,而不能成为实施劳动的主体。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弱人工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创造财产的主体(即劳动主体),只是因时下尚不具备权利主体资格而无法享有相关财产权。弱人工智能的发展会对传统财产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以及权利内容变化造成重大影响。在强人工智能时代,我们应当逐步承认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权利主体以及责任主体地位。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发展加速了万物数字化的进程。人工智能时代将会出现财产犯罪的新型犯罪对象(数字财产权),以及新型社会关系(基于数字财产的新型财产权关系)。侵犯相关数字财产权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或者财产类犯罪。
关键词:人工智能迭代;财产权;财产犯罪;权利主体;责任主体;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25)02-0033-12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又反作用于生产力。这种矛盾运动不断推动社会生产发展,进而推动整个社会逐步走向高级阶段。在生产力的诸多要素中,生产工具又是最为关键的要素。在某种程度上,生产工具的革新直接决定着社会生产力的提升,进而推动社会形态的变迁。从石器时代和青铜时代到蒸汽时代和电气时代,无一不是由生产工具的革新而引发的社会形态跃迁。由此可见,人类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型生产工具的发现与运用,必将引发深刻且全面的社会变革。〔1〕随着相关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将依次进入普通人工智能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和强人工智能时代。当前,我们正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和强人工智能时代的过渡时期。对于人工智能时代已经出现或者将来有可能出现的新型犯罪问题,我们理应作出前瞻性的理解与思考。〔2〕古语有云:“有恒产者有恒心。”〔3〕即人们能够合法拥有财产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安宁的重要条件。反之,没有财产的人则思想飘忽不定,容易做出各种不合乎道德的违法乱纪行为。同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也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基本原理之一。由此可见,古今中外的优秀哲学理论都认为财产以及财产权是构成社会基本制度的重要基石,对个人尊严、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律层面,民法典等前置法通过赋予公民对特定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的方式进而承认并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在刑法层面,现行刑法主要通过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相关规定来保护公私财产权,并且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和毁坏公私财产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主要特征。但是,因为算法、算力和算料(即数据)是人工智能发展的三大基础要素,所以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发展无疑进一步加速了万物数字化的进程。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数据财产、网络虚拟财产、虚拟货币、NFT(非同质化通证)等一系列新型数字财产形成了前所未有的财产创设和利用模式以及新的权利义务构架。〔4〕在万物数字化的时代背景下,财产犯罪逐渐呈现出行为类型多样化、财产形态数字化、损害范围扩大化、保护模式滞后化以及证据固定技术化等一系列新特征。虽然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弱人工智能机器人以及强人工智能机器人都是人工智能时代的产物,但是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弱人工智能机器人以及强人工智能机器人之间的关系则实际具有一定的代际性和跨越性。笔者认为,人工智能迭代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必然会对财产犯罪的刑事责任造成由小及大的不同影响。概括而言,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财产犯罪刑事责任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财产犯罪侵害的法益内容(财产权)的扩充与确定;二是财产犯罪行为类型增加与行为性质认定,三是相关财产犯罪(或涉财产犯罪)刑事责任的分配与转移。本文旨在厘清人工智能迭代发展对财产犯罪刑事责任的影响,具体以普通人工智能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以及强人工智能时代相关技术对财产犯罪刑事责任所造成的不同影响而展开,以期为人工智能时代财产权的刑法保护提供新思路。
一、普通入工智能时代相关技术对财产犯罪刑事责任的影响
  普通人工智能时代相关技术对财产犯罪刑事责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财产犯罪行为类型的增加与行为性质的认定方面。
  人工智能的本质在于人类创造了人类才具有的“智能”,这一“智能”甚至可以超越人类本身具有的智能。在普通人工智能时代,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中“人”的成分占比较小,而“机器”的成分则占比较大。大多数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仅具有识别功能等简单且单一的人类才具有的智能(最有代表性的是具有自动识别功能的ATM机),而并不具备深度学习和自我学习等能力。因此,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对财产权传统刑法保护模式的影响相对较小。一般而言,财产权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以及权利内容构成。因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导致生产工具和生产关系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所以财产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以及权利内容在人工智能的不同发展阶段也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理由是:
  首先,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不会对财产权的传统权利主体造成影响。在具有经济价值属性的物品的生产过程中,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只能作为纯粹的工具发挥作用,而不可能以权利主体的身份提供智力贡献。同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参与也不会对财产权的归属造成任何影响。根据洛克的“劳动—占有理论”,法律应当基于劳动将财产划归私有。〔5〕亚当·斯密等众多经济学家也都一致主张财产权来源于劳动。〔6〕由此可见,劳动是创造并合法拥有财富的关键要素。因为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只能作为劳动过程中的工具,而不能成为实施劳动的主体,所以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自然不属于劳动主体的范畴。质言之,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在本质上属于权利主体通过劳动创造并拥有财富的工具。因此,普通人工智能时代财产权的权利主体仍然是依法享有和行使特定财产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次,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不会对传统财产权的权利客体(“权利客体”是民法上的标准用语,在刑法上实际上指“对象”,即指权利的支配对象或侵犯财产行为侵害的对象)造成影响。财产权的权利客体在本质上是各种财产利益,既包括有形财产(如房屋、车辆等),也包括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债权等)。据此,我们完全可以认为,ATM机等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生产或提供服务的方式,而不能创造或改变传统财产权的原有权利客体。例如,ATM机的识别功能替代了金融机构营业员的验证功能,这使得银行提供存取款等经营业务的服务方式发生了改变。但是,ATM机的识别功能并不能创造出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性的新事物,更不能创造出与房屋、债券等现有财产权客体相并列的新型财产权客体。因此,虽然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确实有别于工业机床等传统工具的新型生产工具,但是,仅具有识别功能等简单人脑功能的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并不足以对原有生产关系造成颠覆性改变,进而当然无法扩充财产权的权利客体内容。
  最后,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不会对传统财产权的权利内容造成影响。传统财产权的权利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因为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并没有创造出新型的财产权客体,所以财产权的权利内容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自然也不会加以改变。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占有理论”,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在本质上属于权利主体通过劳动创造并拥有财富的工具,而不能成为实施劳动的主体。在普通人工智能时代,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不会对传统财产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的变化造成显著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不会对财产犯罪所侵害的法益造成影响(没有增加财产权的类型),但是ATM机等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可能会增加财产犯罪的行为类型,并且对相关财产犯罪行为的具体刑法定性造成影响。例如,ATM机的出现增加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等一系列财产犯罪(或涉财产犯罪,如金融诈骗罪)的新型行为类型,并且由此引发涉信用卡财产犯罪行为刑法定性等问题的争议。具体而言,对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等行为的刑法定性,一直存在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观点之争。笔者认为,ATM机具有一定的识别功能,可以代替人类营业员进行身份认证(包括指纹、面部识别等生物识别)、密码验证等工作。因为识别功能原本属于人类才具有的“人脑功能”,所以经人类电脑编程赋予识别功能的ATM机当然就成为有别于木棍、榔头(以及纯粹机械运作的机器)等传统工具的“机器人”。具体而言,因为ATM机等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具备了包括识别功能等原本属于人类才具有的“人脑功能”,所以就意味着其不同于一般纯粹机械运作的机器而开始具有一定意义上“人”的成分。当然,ATM机等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除了具备人类通过编程赋予的识别功能之外,并不具备人类的其他功能。也即因为ATM机等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不读书、不看报、不谈恋爱、永远工作不知道休息,所以其当然不属于人类社会中的“人”。由此分析,我们不难发现,ATM机等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中既包含“人”的成分,也包含“机器”的成分。ATM机等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既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人”,也不是纯粹的“机器”,而是人类部分“人脑功能”与“机器”的结合体。值得注意的是,ATM机的识别功能完全受人类设计的编程所限制,且除了这一功能符合人类部分“人脑功能”的要素之外,ATM机的其他大多数要素仍然包含大量的“机器”成分。因此,笔者将ATM机等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称为“机器人”。或许有人会认为上述论断似乎是在玩弄文字游戏。其实不然。笔者的上述观点对涉信用卡侵财行为的刑法定性就具有立竿见影的说明效果。首先,ATM机等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被诈骗的对象。笔者之所以将ATM机称为“机器人”,主要是因为ATM机既不同于机器,也不同于人。不可否认的是,ATM机的识别功能在本质上就是对以往金融机构业务员的验证功能的替代。由此,我们就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既然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可以成为被诈骗的对象,那么替代相关业务人员行使其识别功能的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当然也可以成为被诈骗的对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行为实际上就是利用了ATM机在识别功能上的“认识错误”进而实施相关诈骗行为。据此,ATM机等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当然可以成为被诈骗的对象。也正因为如此,笔者一直认为,刑法将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行为归入信用卡诈骗罪之中是完全正确的。需要强调的是,虽然ATM机等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被诈骗的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ATM机等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可以完全等同于金融机构的业务员。上述观点也是对ATM机既不是“机器”,也不是“人”,而是“机器人”的相关论述的深刻贯彻。其次,利用ATM机获取钱财行为的刑法定性。与真正意义上的业务人员相比,经人类通过电脑编程后的ATM机除了能做一些简单的业务操作外,并不具有人脑的其他思维以及辨别能力。就此而言,如果ATM机出现了机械故障,我们最多只能说这类似于人类的精神出了问题,而绝对不可能将此理解为是人的认识或理解错误。ATM机的机械故障,只能比作是人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即患了精神病。在此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拿了“精神病人”的钱,那么当然应该以盗窃罪论处。相反,如果ATM机没有机械故障,行为人通过伪造、冒用等行为利用ATM机的识别功能取得相关财物,那么相关行为应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人的识别功能显然属于人的认识功能范畴之中,与此对应的,人的识别错误当然属于人的认识错误范畴。据此,将利用人的识别功能错误获取钱款的行为归入诈骗类犯罪之中,就成了理所当然的结论。但是,机械故障与人的认识并无关联,当然不能将其归入人的认识错误范畴之中。也正因为此,对于利用ATM机的机械故障获取钱款的行为,我们只能以盗窃犯罪定性。〔7〕
  综上所述,尽管ATM机等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不会对财产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产生影响,但是,ATM机等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可能会增加财产犯罪的行为类型,并且对相关具体财产犯罪行为定性造成较大影响。如果行为人利用ATM机的机械故障(如许霆案)获取钱款的,其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而如果行为人利用ATM机的识别错误(如冒用他人信用卡)获取钱款的,其行为应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弱人工智能时代相关技术对财产犯罪刑事责任的影响
  毋庸置疑,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诞生已经且将继续掀起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大爆发的浪潮。时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融入各行各业,并且在多个领域成为代替人脑的“智能生成者”。OpenAI于2024年12月5日至20日进行了连续12个工作日的12场直播,相继发布了ChatGPT Pro,强化学习微调技术RFT(能够在特定领域快速构建专家级大模型)、文生视频大模型Sora Turbo,用以编写程序代码的大模型Canvas、人工智能高级搜索系统ChatGPT Search、ChatGPT高级语音模式、o1API正式版、大型推理模型o3系列等众多具有颠覆性的科技产品。除此之外,自2022年11月OpenAI正式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ChatGPT以来,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ChatGPT就已经完成了七次内部版本更新。生成式人工智能文生视频大模型Sora也在极短时间内完成了版本迭代,其视频生成能力大幅跃升。在最新版本中,ChatGPT已经具有成熟的实时视频通话功能,对实时视频的识别和理解能力惊人。实时视频通话以及语音功能使得ChatGPT在具有人脑功能的基础上又获得了视觉、听觉以及言语等功能,大有向ASI(超级人工智能)发展的趋势。
  人工智能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必然蕴藏着各种风险。与普通人工智能相比,推理能力和创造能力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最大亮点。具体而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推理能力体现在其不仅具有从数据中学习并理解如何实现特定目标的能力,而且可以基于待解决任务进行逻辑演绎并产生经验直觉。同时,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创造能力体现于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独立于人类生成具有一定“原创性”的内容。〔8〕在经济学中,如果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那么相关内容就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属性,进而可以作为一种财产权的新型客体而受到刑法以及其他前置法的保护。如前文所述,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迅猛,而在算力、算法以及数据规模方面的提升尤为突出。使用者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代码、程序、文本、图片和视频等内容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已经成为无法回避或不容争辩的客观事实。因此,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凭借其日益突出的经济价值属性而愈发具有值得刑法以及其他前置法保护的必要。但是,除了经济价值属性,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还具有一定的数据属性,这无疑对财产权刑法保护的传统模式提出了挑战。应该看到,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与著作权的关系最为密切,进而产生相关生成物著作财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但是,仅仅通过著作财产权显然还不足以全面认定和保护各种类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所蕴含的权利。例如,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还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企业信息、个人信息、数字财产甚至数据财产等形式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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