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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行医罪的限缩适用
《学术交流》
2025年
2
62-75
陈云良;李媛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学院,广州 510420
从规范语言文义出发对非法行医罪"二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入罪情节进行形式解释,会导致该罪入罪情节口袋化趋势愈加明显,造成非法行医罪犯罪圈的不当扩大.面对此难题,唯有立足于非法行医罪抽象危险犯的基本属性,秉持实质法益侵害性原则,坚守刑事违法判断的独立性,以非法行医罪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实质法益的规范目的,对该罪入罪情节进行实质化解释方能化解.只有以实质法益侵害的有无、违法程度的轻重以及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引入对该罪入罪情节进行限缩适用,才能真正理解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的应有之义.
非法行医        行政处罚入罪        抽象危险犯        实质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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