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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健康法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
2
72-81
陈云良;金亚丽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80
"卫生法"作为目前概括健康领域法律规范的法律概念,难以承载健康法律规范的全部价值,且与健康权研究存在偏差."健康法"的提出是对"卫生法"的纠偏与合理取代,也是健康价值在法律概念中的凝聚.健康法在规范意义上的证立取决于其规范内核:在规范意涵上体现健康共识,在价值追求上实现健康正义,在基本范畴上以健康权为支撑,在规范体系上形成公共卫生法、医疗法、医疗保障法和健康产品法四个二级法律部门.
健康法        健康权        健康法律体系
health law        right to health        health law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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