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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兴中华法系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政治与法律》
2025年
1
80-96
王立民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当前,对复兴中华法系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研究方兴未艾,正在逐渐走向深入.通过对两者关系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它们存在很高的关联度.其中包括,复兴中华法系应以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为支撑;支撑中华法系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具有当代价值.同时,要协调好复兴中华法系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互动关系,协调好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复兴中华法系、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关系,协调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法学传播的关系等,最终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尽其所能.
复兴中华法系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Revitalizing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China's Independent Legal Knowledge System        Chinese-style Modern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hinese Excellent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复兴中华法系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王立民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内容摘要:当前,对复兴中华法系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研究方兴未艾,正在逐渐走向深入。通过对两者关系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它们存在很高的关联度。其中包括,复兴中华法系应以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为支撑;支撑中华法系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具有当代价值。同时,要协调好复兴中华法系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互动关系,协调好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复兴中华法系、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关系,协调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法学传播的关系等,最终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尽其所能。
关键词:复兴中华法系;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DF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5)01-0080-17
  复兴中华法系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新时代法治与法学领域的两大任务,也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复兴中华法系是要建立一个新的中华法系即当代的法系,不是回复到原来的中华法系。〔1〕这就要求中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持续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落实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同时,还要不断扩大中国法治的影响力,另中国法律能够为其他国家所关注,甚至吸收、输入,形成一个由中国与其他国家共同组成的法系。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凸显“中国化”与“文化自信”,形成中国特色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提炼中国自主的法学概念、理论和方法等,为世界当代法治文明建设贡献中国力量与智慧。复兴中华法系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关联在一起,共同聚焦于法治与法学,需一体建设,同步推进,方能相得益彰,事半功倍。笔者通过多个视角,探讨复兴中华法系与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一些问题,祈请读者赐正。
一、复兴中华法系应以自己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为支撑
  自古以来,世界上出现过不少法系。它们的一个共同点是具有自己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作支撑。缺少这一体系,任何法系都无法在世界上立足生存。历史经验证明,要复兴中华法系,再造一个当代法系,同样不能缺少自己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作支撑。
(一)古代的世俗法系都有自己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作支撑
  世界上的古代法系可以分为世俗法系与宗教法系。这里的古代法系是指世界奴隶制与封建制时期建立的法系。古代的世俗法系除中华法系以外,主要还有楔形文字法系和罗马法系。它们都有自己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作支撑,而且内容还不一样。
1.楔形文字法系有自己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作支撑
  楔形文字法系是世界上较早的世俗法系,起源于公元前3000年。支撑它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主要由法学概念与法学理论构成,并直接运用在制定的法典里。在早期的《乌尔纳姆法典》中,就已出现了一些自主的法学概念,其中包括有“南那神”“公道”“真理”“取牛人”“婚约”“河神裁决”“伪证者”“宣誓”“赔偿”等等。〔2〕《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它在传承以往的一些法学概念以外,还使用了一些新概念。比如,“合法之王”“审判会议”“泥板契约”“佃定”“刺刑”“割舌”等等。〔3〕它们从法理、民事、刑事、司法等方面展示了支撑楔形文字法系的自主法学概念体系。
  这一法系还受到一些自主法学理论的支撑。在《汉穆拉比法典》的前言部分,专门讲述了楔形文字法自己的君权神授理论。“安努与恩利尔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穆拉比,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马什,昭临黔首,光耀大地。”〔4〕其中的“安努”“恩利尔”和“沙马什”都是神,汉穆拉比国王的权力来自于这些神。有这些神的庇护与授权,他获得了执政的合法性与权威性。楔形文字法系虽初现于公元前3000年,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法系之一,但已有自己的自主法学概念与理论作支撑,形成了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2.罗马法系有自己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作支撑
  楔形文字法系是古代东方的世俗法系,罗马法系则是古代西方的世俗法系。〔5〕它发源于公元前509年,也有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作支撑并在法律里得到充分显示。《十二表法》(又称《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系的第一部成文法,其中就有支撑这一法系早期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包括自主的法学概念与理论。在第一表中,就运用了“有产业者”“无产业公民”“保证人”“立约”“申辩”等自主的法学概念。〔6〕同时,《十二表法》中还有自主的法学理论。比如,它提出了债务奴役制理论,认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可受到债权人的奴役,甚至被买卖、处死。这一理论在第三表中得到反映。此表规定,债务人经“法庭判决”,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把他“带到私宅”,给他“戴上足枷或手铐,其重量不轻于十五磅”;在拘禁期间,债务人可以“谋求和解”,和解不成的,其会“在市集日连续三次被带到会议场最高审判官前”,宣布判决他的“钱额”,然后“至第三个市集日”,债务人则会“被处以死刑,或售于国外,于台伯河以外”。〔7〕罗马法系在早期就得到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支撑并为这一知识体系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基础。
  支撑罗马法系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在公元6世纪高度发展,达到一个新的顶点,并在《学说汇纂》和《法学总论》等中得到充分展现。这里以《法学总论》为例。它融汇了罗马法的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精髓所在,也被查士丁尼钦定为罗马私法的教科书。〔8〕《法学总论》中的自主法学概念与理论为罗马法系奠定了坚实的知识基础,成为支撑罗马法系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其中,集聚了大量的概念。比如,“公法”“私法”“万民法”“平民法”“自然法”“平民决议”“宪令”“长官法”“不成文法”“人的法律”“物的法律”“生来自由人”“被释自由人”等等。〔9〕而且,《法学总论》在提出这些概念的同时,还作了解释,便于人们理解。比如,对“市民法”的解释是:“每一民族专为自身治理制定的法律,是这个国家特有的,叫作市民法,即该国本身特有的法。”〔10〕经过解释,《法学总论》中概念的内涵、外延都十分清晰了。
  支撑《法学总论》中的自主法学理论,特别是私法理论也得到充分表述,而且表达具有系统性与完整性。比如,在论述“订立遗嘱”时,从理论上阐述了过去的遗嘱、订立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的证人、防止欺诈、不能成为遗嘱证人的人员、遗嘱的要件、遗嘱份数等等。〔11〕它们从不同视角来叙述“订立遗嘱”的理论,十分周到。支撑罗马法系私法的自主知识体系在古代世界堪称一绝。
  楔形文字法系与罗马法系都属世界古代的世俗法系,但从时间上看,楔形文字法系在前,罗马法系在后,而且楔形文字法系仅存于奴隶制时期,罗马法系则生存于奴隶制与封建制两个时期。从空间上看,楔形文字法系属于古代东方法系,罗马法系则属于古代西方法系。尽管如此,它们都具有世俗法系的一般特征,特别是生存于世俗国家、政教分离、法律与宗教经典不合体等等。这些都与宗教法系有明显差别。
(二)古代的宗教法系都有自己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作支撑
  在世界的古代法系中,还存在过印度法系、希伯来法系和伊斯兰法系三大宗教法系。这些法系的所在国家都是宗教法国家,政教合一,许多法律存在于宗教经典之中。同时,宗教法系也都有自己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作支撑,具有自主的法学概念与理论。
1.印度法系有自己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作支撑
  印度法系是三大宗教法系中起源最早的法系,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5世纪左右。这一法系先后与吠陀教、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相关联,其法律也与这些宗教有联系。它有自己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作支撑。印度法系拥有支撑自己的自主法学概念。《摩奴法论》里有不少这类概念。它编撰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集法律、哲学、宗教、伦理于一体,被认为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12〕其中,运用了一些印度法系的自主法学概念。比如,“种姓”“杂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13〕还有“执持”“种姓的法”“责骂惩罚”“铁床上烧”等等。〔14〕这些概念都是支撑印度法系自主知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印度法系还持有支撑自己的自主法学理论。《摩奴法论》里同样能体现这样的理论。它认为,任何人都不能违抗国王颁布的法令,理由是国王是神主创造的,具有伟大的神性。《摩奴法论》说,国王是“神主分子创造的,所以他的光辉胜过一切生物”,“国王不得因为是人而受到藐视”。“因此,凡事国王决定的对其亲者的法令和对其任者的法令,即使你不赞成也不得违抗它”。〔15〕这一理论把宗教、国王与法律捆绑在一起,使法律具有宗教性,提高法律的权威性,迫使人们遵守。
2.希伯来法系有自己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作支撑
  希伯来法系起源于公元前13世纪,与希伯来教勾连在一起,也是一个宗教法系。它也有自己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作支撑,并充分运用于自己的宗教经典《旧约全书》,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法系有支撑自己的自主法学概念。比如,“十诫”“以打还打”“上帝”“安息年”“法版”“行割礼”“治死”等等。〔16〕这些概念为希伯来法系最早或专用的概念,具有自主法学概念的性质。希伯来法系还有自主的法学理论,确定“流血的罪”理论是其中之一。即以太阳是否升起,作为对打死盗贼犯罪人定罪的依据。“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致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17〕定罪不同,量刑也就不同。定“流血的罪”的用刑就比不定此罪要为重。希伯来法系也是一个拥有支撑自己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宗教法系。
3.伊斯兰法系有自己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作支撑
  伊斯兰法系是世界古代宗教法系中产生较晚的法系,始于公元7世纪。它与伊斯兰教结合在一起,也有自己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作支撑,主要包括了法学概念与理论。伊斯兰法系有不少自主法学概念作支撑,并被广泛运用在伊斯兰法的经典《古兰经》之中。比如,“真主”“禁月”“待婚期”“四妻”“火狱”“教律”等等。〔18〕这些概念最早或只在伊斯兰法系中出现,明显属于自主法学概念范畴。同时,这一法系还建有自主的法学理论。比如,它把猪肉列为禁食食品的理论,即“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19〕理由是猪肉是一种“不洁”食品,“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猪肉——因为它们确是不洁的”。〔20〕这是一种禁食猪肉规定在理论上的解释,也是伊斯兰法系特有的一种自主法学理论。伊斯兰法系名副其实地得到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支撑。
  印度教、希伯来教、伊斯兰教三大宗教法系均产生于东方。印度法系在南亚,希伯来法系、伊斯兰法系则诞生于西亚,都是世界古代的主要宗教法系。尽管它们与不同的宗教相联系,但都有独特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支撑,具有自己的法学概念与理论,以致能在世界古代法系中站稳脚跟,有立足之地。
(三)近代的法系同样有自己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作支撑
  世界进入近代以后,产生两大主要法系,即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这两大法系都为世俗法系,但它们的法源有所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大陆法系则以成文法为主,它们都有自己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作支撑,在法学概念、理论与方法上多有建树。
1.近代的英美法系有自己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作支撑
  英美法系虽受到过日耳曼法的影响,但在近代英国工业革命后,迅速进入快速发展期,英国法被遍及欧洲、亚洲、大洋洲、非洲、美洲的英国殖民地所运用,一个崭新的英美法系在世界上露脸。这一法系在法学概念、理论与方法上都有自主性。在法学概念方面,英美法系根据法治发展的需要,提出一些自己的法学概念。比如,“末日审判”“普通法”“威斯敏斯特法院”“撒克逊法律”“抗辩士”“律师学院”“法律职业”“学院律师”“案例教学法”“普通法体系”“枢密院司法委员会”,〔21〕还有“衡平法”等等。〔22〕这些概念源自英国,被英美法系国家所传承,成为其自主法学概念。
  在法学理论方面,英美法系形成了自己的自主法学理论。比如,它建构了关于司法地位优越的理论。它认为,判例法在司法中形成,判例又由法官确定,法官实际上就成了立法者。法官既是立法者又是司法官,司法的地位就优越于立法。司法地位优越的理论由此而生。这一理论与大陆法系的立法机关处于优越地位的理论大相径庭。〔23〕它促成了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司法的传统。
  在法学方法方面,英美法系也有自己的法学方法。这一法系的案例教学法十分著名。这种方法主要由“法律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演讲或开办模拟法庭,使学员们对法院的法律活动能够有一个感性的认识”。〔24〕这一方法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用,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学方法。
2.近代的大陆法系也有自己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作支撑
  大陆法系受罗马法的影响比较大,但仍建构了自己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在法学概念、理论与方法上都有自己的特色。大陆法系拥有自主法学的概念作支撑。这种概念为大陆法系国家首创,具有开创性。比如,“公法”“私法”“法典编纂”“民法典”,〔25〕还有“宪法典”“拿破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劳动法典”“农业法典”等等。〔26〕这些法学概念首先为法国所创制,以后又被广泛使用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
  大陆法系还有自主的法学理论作支撑。这种理论为大陆法系在近代所独创,而且还与英美法系的法学理论不同。关于成文法与法典制定的理论是其中之一。法国法学家认为法律应该是成文的,并应以清XXX确的语言写成,以便让每个公民能够理解。从这一理论出发,对制定法典提出了要求。法典必须对其本身所要制定的一般规则力求完备,并要把它们排列得合乎逻辑。最后,法典必须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这些理论成为法国近代制定法典的指导,首先被拿破仑法典的起草者采纳了。〔27〕此后,又影响到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在法典的制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大陆法系也有自己的自主法学方法作支撑。比如,近代著名的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把心理学与刑法学结合起来,创设了心理强制说及其研究方法。这一方法从人们普遍具有的趋乐避苦的心理出发,来考察行为人对实施犯罪的影响。如果行为人认为,犯罪所带来的利大于弊,就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反之,则不会。从而,得出要通过明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方式来实现心理强制作用,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28〕鉴于费尔巴哈在近代刑法上的贡献,他被称为“近代刑法学之父”。〔29〕大陆法系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可以与英美法系的这种体系并驾齐驱。
  近代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虽属不同法系,但都建有自己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作支撑,而且这两个法系还延续至当代,成为世界上的当代法系。它们的这一知识体系还影响到当代,成为当代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被法学、法律界所借鉴、运用。
  从世界法系发展史的角度来考察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可以发现,不论是古代、近代的法系还是当代的法系都拥有支撑自己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其差别只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包含的内容有所不同。古代法系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比较粗糙,同时又着重外化在法学概念与理论两个方面;近代法系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比较精致,内容比较丰富,在法学概念、理论与方法各方面都有不俗的表现。宗教法系与本法系相关的宗教密切相关,以宗教法为特点,反映的是宗教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世俗法系则远离宗教,以世俗法为特征,形成了世俗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尽管如此,它们的共同点也十分清晰,都有自己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为支撑。否则,它们中的任何一个法系都无法跻身于世界法系之列。中国要在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复兴中华法系,再造一个新法系,跻身于当代法系之列,同样不能缺少自己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作支撑,而建构这个知识体系正是当前的一个十分重要又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支撑中华法系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具有当代价值
  中华法系源于中国,是中国土生土长的法系。这是一个本土化的世俗法系。和世界古代的其他法系一样,它也有自己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作支撑。这一知识体系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带有明显的中国烙印,易被我们了解,也易从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为复兴中华法系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借鉴,具有当代价值,特别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有个不断积累、发展的过程
  支撑中华法系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不断积累、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这一知识体系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完备到完备,从不成熟到成熟。其中,有两个发展节点尤为突出,即中华法系的形成时期与成熟时期。它们都是这一知识体系积累、发展的产物。
1.秦朝建构了一套以法家为主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中华法系的形成时期是在秦朝,支撑中华法系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也在此时形成。秦朝依靠法家起家,特别是商鞅变法以后,秦国迅速崛起,为秦朝的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法家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在秦朝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占据优势地位。在自主法学概念、理论和方法都是如此。
  法家有法学自主的概念。法家的法学在演进过程中,形成一系列自主的概念。在一些法家著述中,都提出过自己创造的法学概念。以管仲为例,其虽是早期的法家,但已提出一些自主的法学概念。《管子》一书记载过一些自主的法学概念。比如,“明法”“任法”“禁民私”“治乱”〔30〕“禁强虐”“赏罚行”〔31〕“决狱”〔32〕“程式”〔33〕“审法”〔34〕“枉法律”〔35〕等等。以后,其他法家又进一步提出其他法学概念,丰富了这些概念。比如,商缺提出了“善治”〔36〕“壹刑”〔37〕等概念。慎到提出了“通理”〔38〕“身治”〔39〕等概念。韩非提出过“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等概念。〔40〕法家的法学概念主要涉及法理、刑法、司法、法制传播等领域,令人耳目一新。
  法家在法学自主理论方面也有突破,推出了一系列自主法学理论,其中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公平性、法的作用、法与君主关系、法的变迁、法术势并用、法制传播等等。以法的公平性理论为例,法家认为,法具有公平性质,平等适用于贵族、官吏、百姓,不能有例外。管仲从法律执行的视角出发,认为一定要用法来制约亲贵人员,法律才能得到实施。他说:“凡令之行也,必待近者之胜也,而令乃行。故禁不胜于亲贵,罚不行于便辟,法禁不诛于严重,而害于疏远,庆赏不施于卑贱二三,而求令之必行,不可得也。”〔41〕商鞅在“壹刑”概念基础上,发展为刑无等级理论。他指出:“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42〕韩非则进一步提出“法不阿贵”以体现法的公平性。他认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43〕法家的这一自主法学理论对战国乃至秦朝的法制产生过很大影响。
  法家在法学方法方面也有创新,形成自主法学的方法。他们在论述法的起源中,就运用了新的历史考察方法,与以往的历史考察方法相比较,使法的起源理论比较贴近历史的真实性,也反映出法律产生的必然性。商鞅就是如此。他在《商君书》一书里,使用了这一方法来描述中国法的起源。他认为,中国在神农之前,虽有变化,但没有法律。“昔者,昊英之世,以伐木杀兽,人民少而木兽多。皇帝之世,不麛不卵,官无供备之民,死不得用椁。事不同皆王者,时异也。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44〕神农以后,社会发生了变化,需要用法律来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皇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45〕法律由此而产生,法也就起源了。法家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充满了法家的精神和智慧,支撑了秦朝的法制建设,同时也推进了中华法系的形成。秦朝成熟的律令体系、秦律的丰富内容、秦朝的司法机关与司法制度等都为中华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2.隋唐时期建构了以儒法结合为主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经过汉至魏晋南北朝的发展,中华法系在隋唐时期成熟,其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也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法学自主概念、理论、方法都有新的样态。此时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已不是秦朝时法家为主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而是一种儒法结合的法学知识体系。法律上儒法结合的过程始于西汉,再经魏晋南北朝的迭加,演进到隋唐时完成,儒法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代表作是《唐律疏议》。〔46〕此时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一种儒法兼容的知识体系。《唐律疏议》既是儒法结合的产物,又是儒法结合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结晶。〔47〕
  儒法结合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有法学概念。这一知识体系中的法学概念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反映儒法结合文化的部分和一般法学的部分。这里以《唐律疏议》中“疏议”为例展开叙述。反映儒法结合文化的概念有“德礼”“政教之本”“政教之用”〔48〕“辅政助化”〔49〕“亏损名教”“违道悖德”“肃敬之心”“善事父母”〔50〕“惟刑是恤”〔51〕等等。反映一般法学的概念有“疏阔”“疏远”“刑典”“罪名”“刑应”〔52〕“加役流”〔53〕等等。这些法学概念凸显隋唐时期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已有发展,没有拘泥于以往法家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而故步自封。
  儒法结合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还有法学理论部分。这一部分在《唐律疏议》里也有反映。关于礼法关系的理论是其中之一。这一理论表述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一理论突出表现在以下三点。第一,对儒法的内涵进行了更为精准的表述。它把儒家着重强调的德、礼都纳入其内涵,而不是只强调其中的一方。这就把儒家的核心全都罗列进来,没有遗漏。它把法家强调的法进一步表述为刑法与刑罚,即突出“刑罚”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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