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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视野下的中华法系
《政治与法律》
2023年
3
2-17
王立民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当前,对中华法系的研究方兴未艾,越来越多的问题值得去探索与研究.其中,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视角进行审视可以发现,中华法系在世界五大法系中,具有唯一的一个古代世俗法系的地位、唯一的一个用非强制力途径形成的古代世俗法系的特征和中华法系的开放性有力证明了中国传统法律是开放法律的作用.这些问题都是中华法系研究中的重要问题.正确认识这些问题,有助于全面理解中华法系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其深入研究,为复兴中华法系与传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添砖加瓦.目前,除了面面俱到地论述,也需要通过拾遗补缺,深化对中华法系的研究.
中华法系        法律史        法治建设        法律文化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视野下的中华法系

王立民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内容摘要:当前,对中华法系的研究方兴未艾,越来越多的问题值得去探索与研究。其中,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视角进行审视可以发现,中华法系在世界五大法系中,具有唯一的一个古代世俗法系的地位、唯一的一个用非强制力途径形成的古代世俗法系的特征和中华法系的开放性有力证明了中国传统法律是开放法律的作用。这些问题都是中华法系研究中的重要问题。正确认识这些问题,有助于全面理解中华法系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其深入研究,为复兴中华法系与传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添砖加瓦。目前,除了面面俱到地论述,也需要通过拾遗补缺,深化对中华法系的研究。
关键词:中华法系;法律史;法治建设;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DF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3)03-0002-16
  当前,关于中华法系的研究成果大量涌现,中华法系已成为法律史等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这方面的研究既有必要也很重要。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1〕中华法系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关系密切。研究中华法系有利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法系中,有许多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比如,礼法并用的思想,老幼残孕等人员的恤刑原则、援法断罪的制度等等都在其中。这些精华可以创造性地被转化为中国当代法治,并且已经有了初步实践。比如,当前已经将礼法并用思想转化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即法德共治原则等等。通过对中华法系的进一步研究,可以挖掘更多在中国数千年间形成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古为今用,使其更为深入人心,发扬光大。如今对中华法系的地位、特征与作用的研究还需进一步推进,在深度与广度上都要有所突破,把这方面的研究提升到新的高度。本文不是面面俱到地论述中华法系,而是通过拾遗补缺,深化对中华法系的研究。
一、地位:中华法系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中唯一的古代世俗法系
  法系强调法律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从法律的外在特征和历史传统,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分类。有的研究成果把世界法系划分为16种。〔2〕然而,世界法系中主要的还是五大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和中华法系。这五大法系的概念,最先由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于1884年提出以后,得到广泛认同,成为一种共识。〔3〕在这五大法系中,中华法系是唯一的一个古代世俗法系,这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地位。
(一)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是现代法系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两大法系虽有日耳曼法和罗马法分别作为其前身,但其真正确立与建成都在近代,并且延续到当代,皆为现代法系。
  1.英美法系是一种现代法系
  英美法系的发源地是英国,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主要内容的判例法为主要特征,适用于欧洲、亚洲、大洋洲、非洲、美洲等许多国家,形成了一个法系。英国通过侵略与建立殖民地,输出自己的法律,促使英美法系的最终形成。〔4〕1640年,英国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社会前进了一大步,逐渐迈入近代的门槛。18世纪,英国又先于其他国家推进工业革命,综合国力随之大增。接着,便四处侵略,建立殖民地。英国的殖民地非常多,遍布欧、亚、非、美各大洲,于是便有了“日不落帝国”之称。〔5〕英国在自己的殖民地推行英国法,这些殖民地都成了英美法系的成员,英美法系渐渐形成。它虽然形成于近代,然而在当代依然规模很大。那些在近代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到了当代还是固守“阵地”,没有改换门庭。有人对这一法系作了研究后认为,以当时世界的18亿人口来计算,约有3亿人口生活在这一法系之中。〔6〕英美法系是名副其实的现代法系。
  2.大陆法系也是一种现代法系
  大陆法系发轫于法国,以成文法尤其是民法典为重要特征,适用于欧洲、亚洲、非洲、美洲等一些国家,也形成了一个法系。不过,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比较,除了主要通过侵略并在自己的殖民地也强行推行大陆法以外,还运用过非侵略途径,使少量国家也输入大陆法,日本加入大陆法系就是如此。法国于1789年进行了大革命,迅速进入近代社会,伴随着国家的崛起,主动发动战争,占领过欧洲大陆的德国、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一些国家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推行自己的法律。以后,随着法国殖民地不断扩大,大陆法系的区域也随之增大,以致“遍及从魁北克到开罗,从布达佩斯到布宜诺斯艾利斯的广大地区”,“统辖着世界人口的六分之一,整整3亿人的生活”。〔7〕同时,也有少数国家自愿加入大陆法系,这使它的规模与英美法系几乎相当。进入当代社会以后,在近代加入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大多样态依旧,没有重起炉灶。大陆法系也是实至名归的现代法系。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都是现代法系,并且是现代的世俗法系。它们既不是古代法系,也不是宗教法系。这两大世界性法系的定位十分清晰。
(二)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是宗教法系
  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都是宗教法系,具有一些基本特征。比如,政教合一的政体,宗教主往往掌控国家政权;主流宗教独大,往往排斥其他宗教;宗教文献里的法律是国家的主要法律,一般不制定世俗法典等等。宗教法系在世界法律近代化过程中土崩瓦解,宗教法系国家纷纷改弦易辙,加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都是古代时期的法系。这里以印度法系为例加以阐述。
  印度法系是以印度宗教法为基础,对缅甸、斯里兰卡、泰国、老挝等一些国家产生过影响的法系。印度法系自公元前15世纪开始逐渐建立起来,至公元17世纪进入近代时期后渐渐解体,前后历经20多个世纪。印度法系先后与吠陀教、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和伊斯兰教相联系,其内容存在于多种宗教的文献之中。《梨俱吠陀》《娑摩吠陀》《乔达摩法经》《槃达耶那法经》《摩奴法论》《那罗陀法论》等宗教文献中,都有法律的内容。
  《摩奴法论》又称《摩奴法典》,是印度法系中的重要文献,编撰时间约在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后2世纪。它集婆罗门教法之大成,也被印度的其他宗教奉为法源,长期得到广泛适用。有人认为其“形成了以《摩奴法论》为基础的印度法系”。〔8〕它运用诗歌体裁,记载了包括宗教、道德、法律等方面的内容,其中的法律又涉及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一些部门法。〔9〕印度法系的大量法律内容掺杂在宗教文件之中,是这种文件的组成部分。印度法系没有法典,更没有部门法法典。这与伊斯兰法系具有许多相似之处。〔10〕
(三)中华法系是古代的世俗法系
  中华法系与其他四大法系都有明显差别。它是古代的世俗法系,即既不是现代法系,也不是宗教法系。
  1.中华法系是古代法系
  中华法系形成于唐朝,代表作是唐律。在唐朝以前,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为中华法系的形成作了充分准备,其中包括了法律的思想、体例、原则、制度和内容等等。〔11〕唐朝法律不仅总结了唐朝以前的法律,而且还有提升,这在唐律中有成熟的表达。下面笔者以法律思想、原则为例进行论述。
  唐朝以前,中国已有德刑、礼法并用思想存在。西周时,已把德刑并用思想作为国家的主要法律思想,明确提出“明德慎罚”思想,〔12〕强调要把尚德、敬德与慎重用刑、避免滥刑并举。到了汉朝,儒家思想成了主流思想,法律思想在主张德刑并用的同时,又进一步提出以德为主、以刑为辅的思想,即德主刑辅,具体来说就是“厚其德而简其刑”。〔13〕唐律在总结前人这一法律思想的基础上,进行了更为明确与形象的表述,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14〕这是中国古代德刑、礼法并用,德礼为主思想的经典表述,也是中华法系法律思想中的核心内容。
  唐朝的法律虽然传承了以往的法律原则,但不是简单地复制,而是有升华。比如,关于矜老恤幼原则,西周就已确定这一原则,对八十岁以上老人和七岁以下儿童,免予刑事处罚,即“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15〕到了唐朝,这一原则演进为老幼残疾恤刑原则,并在唐律中有明文规定。《唐律疏议·名例》“老小及疾有犯”条根据年龄与残疾的不同情况,分为三层,给予恤刑。老人年龄越大(或儿童年龄越小)、残疾越严重者受罚越轻或不用刑;反之,则受罚稍重一些。“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唐律把老幼残疾恤刑原则规定得十分完备,超越前人。同时,中华法系也逐渐形成。
  唐朝法律被唐朝以后封建朝代大量沿用,唐律成了它们立法的楷模。这一切都发生在古代,中华法系是真正的古代法系。到了近代,随着西方法律的不断输入,中国传统法律渐渐退出历史舞台,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不复存在。此后的中华法系实际上就是一个死法系,而不是活法系。这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不同。它们都是现代法系,都是活法系。
  2.中华法系是世俗法系
  中华法系不是宗教法系而是世俗法系。这又通过多个方面得到体现。以下笔者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展开。首先,世俗的立法不依附于宗教。中华法系中的立法都是世俗立法,相对独立存在,不依附于宗教,不是宗教性立法。这里以法律渊源为例进行阐述。夏商时期的主要法律渊源是誓、诰、命等。春秋时期的成文法公布以后,律、令逐渐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汉朝形成了律、令、科、比的法律渊源。唐朝的律、令、格、式等是中国古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渊源形态之一。唐朝以后的宋、元、明、清各朝代都在律、令的基础上,加以发展。比如,宋朝使用刑统,明、清运用会典等等。中国古代的法律渊源都由世俗君主确定或钦定颁行,并且与宗教主无关。同时,这些渊源都独立存在,与宗教经典或文件没有勾连,不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华法系立法的世俗性十分明显。其次,中华法系的司法也是世俗司法。中国古代长期使用的五听制度、刑讯制度、秋冬行刑制度等等都是世俗的司法制度,不具宗教色彩。这些制度都在世俗司法官的主持下,在审判过程中使用,宗教人员没有掌控司法。中华法系的司法同样具有世俗性,不具有宗教性。
  中华法系世俗性的形成有其一定的原因。中国古代社会就是世俗社会,长期存在世俗政权,不是政教合一的政权。中国古代的世俗力量非常强大,世俗君主不让宗教主来分享国家政权。同时,中国古代的宗教也无法随心所欲地发展,没能形成一教独大、排除其他宗教的局面。多种宗教同时存在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常态。各种宗教的文献没有机会成为国家意志,不为人们普遍信仰,其中的法律因素没有机会大量被国家认可而成为全国民众的行为准则。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法律只能是世俗法律,中华法系也就只能是世俗法系了。这从一个重要的侧面证实,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世俗的法律文化。事实也是如此。其中的礼法并用思想、老幼残孕人员的恤刑原则、援法断罪的制度等等,都是世俗法律文化的表现,不具有宗教性。
  3.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中唯一的古代世俗法系这一地位的重要意义
  五大法系是世界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法系,也是其中的佼佼者。中华法系在这世界五大法系中,是唯一的一个古代世俗法系。这意味着,中华法系是世界法系里最为优秀的古代世俗法系。世界上,还出现过楔形文字法系、埃及法系、斯拉夫法系等一些古代世俗法系。然而,中华法系在古代世俗法系中,处于领先地位,是杰出代表,无其它同类法系可以与之相提并论。
  中华法系在世界法系中的崇高地位表明,中华法系有许多优秀之处,包含着有价值的法律文化。这种法律文化植根中国数千年,是历史长期的积淀,被广大民众所认同,得到长期的传承。其中的核心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比如,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在其中。〔16〕这些在世界法系中,都独一无二,是在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渐渐形成,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与智慧,具有很高的法律文化价值。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虽然具有本土性,但也具有世界性,特别是被世界上中华法系的各成员国所认同和吸取,朝鲜、日本、琉球、越南等都在其中。中华法系也因此形成,并成为世界五大法系中唯一的古代世俗法系。中华法系代表着世界法系中的一种类型,一种模式,为世界法系的多样性做出了贡献,提供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建设的成就、经验,成为一种珍贵的样本。
  世界法系发展的趋势是世俗化,这在近代以后特别明显。一些非世俗性法系国家在近代纷纷重起炉灶,走上世俗化的道路,原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国家都是如此。这些法系与原非世俗状态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属于两种类型的法系,其间存在鸿沟。中华法系则不然,中华法系原来就是世俗法系,近代虽然解体,但以后复兴的中华法系仍然会是世俗法系,没有演变为非世俗法系,前后一脉相承,这就更为复兴中华法系提供了可能与便利。总之,确立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中唯一的古代世俗法系的地位,不仅具有历史意义,而且具有现实意义,值得深入研究,不可忽视。
二、特征: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中唯一用非强制力途径形成的古代世俗法系
  世界法系的形成途径可以分为强制力途径与非强制力途径两种。强制力途径即是用暴力手段推行自己的法律,强加于其他国家而形成法系的途径。非强制力途径相对于强制力途径而言,是用和平方式输出自己的法律,使其他国家自愿接受、输入法律而形成法系的途径。用这一形成法系的途径行为标准来划分世界五大法系,可以将法系分为两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伊斯兰法系都曾是以强制力途径形成的法系,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则是以非强制力途径形成的古代法系。但是,印度法系是宗教法系,中华法系是世俗法系。可以判断,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中唯一的用非强制力途径形成的古代世俗法系。这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一)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伊斯兰法系是以强制力途径形成的法系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伊斯兰法系有个共同点,即形成的途径均属于强制力途径。这种途径就是通过战争、占领对方国家(包括使其成为自己的殖民地),然后强制输出自己的法律,强行让这些国家接受,最终成为自己所在法系的成员国,形成法系。这里笔者以英美法系的形成为例加以阐述。
  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就是英国殖民地的形成过程。在顺序上是先用暴力建立殖民地,接着在殖民地强行输入英国法律,最后使其成为英美法系的成员国。因此,英国的殖民地史也就是英美法系形成史。没有英国殖民地也就没有英美法系。这也正如一个英国的法律人所言,“英国的普通法就是殖民地的普通法”。〔17〕英国殖民地的建立都通过战争,侵略对方国家,给这些国家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战争中,大量人员伤亡,无辜百姓深受其害。
  例如,英国从18世纪末开始,便加紧侵略印度,19世纪中叶完全占领印度。在这一过程,充满了血与火,英国军队干尽了坏事。比如,英国于1799年发动的侵略印度迈索尔的殖民战争,用尽了各种轻重武器,打开城墙缺口,侵占城市。迈索尔军队与民众奋力抵抗,终强弱悬殊,惨遭失败。英军进入城市后,大肆屠戮抢劫,无恶不作。〔18〕印度成为英国殖民地以后,英国在印度干了许多坏事。其中包括:用军队保护销售鸦片;挑拨印度不同宗教之间的关系,引起宗教冲突,尤其是伊斯兰教与印度教之间的冲突等等。〔19〕
  英国在印度殖民地强制性地输出自己的法律,这体现在立法、司法等各领域。在立法方面,英国通过一系列殖民地立法并在印度实施。这些殖民地立法包括《印度法案》(1781年)、《皮特印度法案》(1784年)、《定额赋税法》(1793年)等等。这些法律都有利于英国对印度殖民地的控制。比如,《皮特印度法案》的主旨是加强英国政府对东印度公司的控制。〔20〕在司法方面,英国在印度设立了殖民地法院。英王在加尔各答设立最高法院(1774年),在马德拉斯设立最高法院(1807年),在孟买也设立最高法院(1813年),这些法院的上诉法院都是英国枢密院和国王。〔21〕总之,英国强行使印度的法律英国化、殖民化。在这一过程中,印度渐渐成了英美法系的成员国,英美法系的范围也由此而扩大到了印度。
(二)印度法系是以非强制力途径形成的古代宗教法系
  印度法系虽是宗教法系,但是一种以非强制力途径形成的古代法系。它的非强制力途径主要是通过宗教的传播来体现。随着印度的宗教、宗教文献的输出和印度法系其他成员国对于印度的宗教、宗教文献的输入,宗教法在印度法系成员国生根、发芽,逐渐形成了一个法系。
  公元前324年,印度的孔雀王朝建立。这是印度最强盛的王朝之一,拥有印度历史上幅员辽阔的地域。第三代君主阿育王(约公元前273至公元前232年)执政时期,印度的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都有很大改观。他把佛教定位为国教,还广泛宣扬佛法。为使广大民众笃信佛教,了解佛法,他甚至下令在境内开岩凿壁,树碑刻法,留下诏令,扩大佛法的影响力。以后,这些石碑被称为“岩石法”或“石柱法”。〔22〕
  同时,阿育王还向周边国家输出佛教、佛法,缅甸是其中之一。缅甸深受其影响,加入信奉佛教、施行佛法的队伍,成为印度法系的成员国。阿育王执政时期,派遣大量佛教的传教士到被称为“黄金之地”的地方,去输入佛教佛法。这一“黄金之地”就在缅甸境内,那里是孟族的居住地,他们渐渐成为信奉佛教、遵守佛法的民族。〔23〕缅甸自然而然地成了印度法系的成员国。
  阿育王以后,印度的宗教与宗教法仍然对周边国家产生影响,泰国是其中之一。在公元8世纪时,印度仍然对外输出宗教与宗教法,泰国是输入其宗教与宗教法的国家之一。印度的僧侣和宗教文献大量进入泰国,以致泰国与印度的宗教保持着联系,印度的宗教法在泰国得到广泛施行。〔24〕泰国也成了印度法系的成员国。
  印度以印度法系母国的身份与地位,以非强制力方式,输出本国的宗教与宗教法,而邻近的缅甸、泰国等一些国家自愿接受印度的宗教,施行宗教法律,最后都成为印度法系的成员国,印度法系逐渐建立起来了。这一法系既是古代宗教法系,又是以非强制力途径建立的法系。
(三)中华法系是用非强制力途径形成的古代世俗法系
  中华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都不同,是一个以非强制力途径形成的古代世俗法系。
  1.唐朝以其特有的高水准世俗法律吸引了其他国家
  唐朝是中国法系形成的时期,当时的中国是当时世界上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不仅如此,唐朝还具备特有的高水准世俗法律。这足以使中华法系的成员国慕名而来,进行考察、学习,甚至借鉴。这种出于自愿动机与主动的引入,就是非强制力途径的基础。
  唐朝的高水准世俗法律集中体现在法律思想、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内容、法律设施等各个方面。关于法律思想,唐朝传承、提升了以往的法律思想,既集其大成,又有创新。这又聚焦于礼法并用的治国思想、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立法思想、慎重行刑的司法思想等。〔25〕这些思想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的灵魂,达到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高峰。关于法律体系,唐朝建立了以律、令、格、式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律、令、格、式各有分工。“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26〕同时,律又处于中心地位,违犯了唐令、格、式,都要按照唐律进行审判,即“一断于律”。〔27〕这一体系从以往律、令、科、比、格、式的体系中脱颖而出,达到新的高度。关于法律制度,唐朝的法律制度既源于以往各朝的法律制度,又优于以往的制度,使其达到成熟的程度。无论是五刑、八议、十恶等制度,还是同居相为隐、秋冬行刑、死刑复奏等制度,无一不是如此。关于法律设施,唐律的法律设施十分齐全和规范。一些常用的刑具的规格都有明文规定。比如,杖这种刑具在唐令中有明确规定,“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五厘”。违反这一规定,还要受到处罚。“诸决罚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杖粗细长短不依法者,罪亦如之。”〔28〕唐朝的法律设施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水准。
  唐朝的世俗法律为其他国家所不具有。中国法律自夏朝开始,在中国沃土上产生、发展了两千多年时间,已深深扎根于中国大地。中国本土化的养分浇灌、滋润了这一法律。这些养分包括有农耕经济,单一制的政体,以儒家思想为主的思想,天人合一、阴阳五行的文化等等。广大民众在这种的社会大环境中繁衍生息,认同与之相匹配的法律,还代代相传,生生不息。到了唐朝,在国强民富之际,把中国的法律再作升华,达到一个新的高度。这一高度在亚洲甚至世界上也都是一个高峰,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不及。包括东亚国家在内的一些国家仰慕唐朝法律,并开始向唐朝学习取经,唐朝法律成为建设本国法律的借鉴对象。
  日本是从唐朝输入法律的代表性国家之一。派出遣唐使到唐朝学习是其重要的学习取经与输入唐朝法律的手段,并且派遣的人数还不少。从贞观八年(631年)至乾宁元年(894年)间,日本共派出遣唐使19次,最多一次的人数达651人。〔29〕日本的遣唐使中,还有人到唐朝的高等学府国子监去就学。“太学诸生三千员,新罗、日本诸国,皆遣子入朝学习。”〔30〕学成回国后,他们就把在唐朝学到的中国法律带回国,为己所用。例如,唐朝仪式十分规范,且有制度的支撑,仪式制度表现出来的具体仪式深深吸引了日本遣唐使。他们学习、输入唐朝的仪式,使本国的仪式唐朝化,并推动了日本的进步。“仪式的唐化意味着日本社会逐渐从原有的以神话与巫术性意识形态为支配思想的时代之中脱离出来。”〔31〕不仅如此,他们还通过学习、引入唐朝的法律来“试图构筑以天皇为中心的小中华帝国”。〔32〕遣唐使吉备真备是其中的优秀者,他到唐朝留学受业,回国后于公元766年与大和长冈一起制定了《养老律令》。〔33〕唐朝特有的高水准法律吸引了日本,也吸引了东亚的朝鲜、越南等一些国家,以致它们纷纷自愿派员到唐朝考察、学习,甚至借鉴其法律。
  2.唐律以其特有的高水平吸引了其他国家
  在唐朝的法律中,又以唐律最具代表性。唐律不仅处于唐朝各种法律形式的核心地位,而且在体例、原则、制度和具体内容等各方面,都十分完备。在体例方面。唐律有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其中第一篇“名例”为唐律的总则,规定了指导思想、刑罚和原则等。第二篇至第十二篇为唐律的分则,分别对各种犯罪及其适用的法定刑作出规定。这样的体例已十分类似于近代的刑法典体例,其排列的位置和相关内容都与近代的刑法典有许多相似之处。唐律的原则即是刑法原则,其中包括有礼刑并用原则、老小及疾犯罪恤刑原则,同居相为隐原则、断罪无正条处理原则等等。这些原则都堪称中国古代的经典原则。唐律集中了以往的律中的各种重要的制度并使其完备,其中包括五刑制度、八议制度、上请制度、官当制度、自首制度、自觉举制度、化外人相犯制度、保辜制度等等。唐律的具体内容十分规范与完备,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都规定得井井有条,有章有法。〔34〕唐律的体例、原则、制度和基本内容都十分完备,以致唐律的价值、地位在中国古代律中独占鳌头。正如蔡敦铭所言:“旧律之中,以唐律最有价值,且地位亦最为重要。”〔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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