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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时期中国租界法制之变化与反思
《当代法学》
2023年
5
135-146
王立民
华东政法大学
中国租界是根据中外不平等条约,由外国侨民通过租地并进行管理的城市自治区域.中国租界法制是由中国租界制定或认可,并在本租界内实施的城市区域法制.这一法制在辛亥革命时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中国的国家主权受到进一步侵害,以致中国租界更加像"国中之国".这种变化突出表现在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等领域并产生了多重危害,同时也进一步唤起广大华人收回中国租界司法权乃至所有租界的决心,开展了更大规模的斗争与运动,显露出中国收回租界司法权乃至所有租界的曙光.
辛亥革命        南京临时政府        租界法制        区域法制
  数据犯罪的刑法治理专题
辛亥革命时期中国租界法制之变化与反思

王立民*

内容提要:中国租界是根据中外不平等条约,由外国侨民通过租地并进行管理的城市自治区域。中国租界法制是由中国租界制定或认可,并在本租界内实施的城市区域法制。这一法制在辛亥革命时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中国的国家主权受到进一步侵害,以致中国租界更加像“国中之国”。这种变化突出表现在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等领域并产生了多重危害,同时也进一步唤起广大华人收回中国租界司法权乃至所有租界的决心,开展了更大规模的斗争与运动,显露出中国收回租界司法权乃至所有租界的曙光。
关键词:辛亥革命;南京临时政府;租界法制;区域法制
  辛亥革命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次伟大革命,意义非凡。2021年10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辛亥革命11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110年前,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革命党人发动了震惊世界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政府,结束了在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近代以来中国发生的深刻社会变革由此拉开了序幕。这是中国人民和中国先进分子为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进行的一次伟大而艰辛探索。”〔1〕面对这样一场伟大的革命,各界态度与表现都不一样。在辛亥革命时期(1911年10月10日至1912年3月31日),中国租界当局与中国人民的态度大相径庭。他们不但对辛亥革命怀有偏见,还利用手中的权力,与中国人民背道而驰,变化原有法制,支持清政府并为己谋利,中国租界法制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在立法、行政执法、司法诸领域都有表现,是这一法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目前,有必要对其作些探研,加深对辛亥革命与中国租界法制的认识,进一步看清租界法制的真实面目。这里以上海公共租界法制为基础展开论述。〔2〕
一、辛亥革命时期中国租界法制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法制是中国租界建立、发展、运行所遵循的依据。随着中国租界的建立,其法制也诞生了。1845年中国首个租界——上海英租界设立,《上海土地章程》等一些规定也在同年出台。〔3〕往后,新设立的其他租界也都纷纷建立起自己的法制,总共有9个列强国家在中国的10个城市,设立了27个租界及其法制。〔4〕中国租界法制建立后,便开始运行与发展。辛亥革命时期,这一法制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成为中国租界法制运行、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节点。这在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等一些领域都有显现,而且侧重点不尽相同。
(一)抵制辛亥革命的立法十分突出
  辛亥革命时期,中国租界仍在立法,但内容侧重对辛亥革命的抵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禁止宣传辛亥革命
  辛亥革命势如破竹。武昌起义以后,军事上节节胜利,各省纷纷响应,捷报频传。此时,中国租界里的华人占绝大多数。据统计,上海公共租界的总人数为501541人,而外国人仅有13536人。〔5〕外国人仅占2.70%,华人则占97.30%。华人对发生于国土上史无前例的辛亥革命十分关心,难免进行议论,相关媒体也会进行宣传,传递胜利的信息。然而,中国租界从抵制辛亥革命出发,禁止宣传辛亥革命。上海公共租界就是如此,以“扰乱哄闹”“轻信谣传”为借口,禁止这一宣传,并以“保卫治安告示”形式做出禁止性规定。1911年10月31日的《时报》刊载了这一规定,还把辛亥革命胜利进展的信息说成是“谣言”,主要内容是:“照得鄂省乱起,上海英美界内谣言流传,致碍商务……如有人以扰乱哄闹为尝试者,立即拿办”,租界居民“勿再轻信谣传,稍涉张皇,致扰市面,其各遵照。”〔6〕这是在舆论上抵制辛亥革命。
  2.阻止革命队伍壮大
  辛亥革命时,革命力量已有自己的军队。这是一支推翻清政府,建立新政权的重要力量。这支革命队伍的壮大直接威胁到清政府的存亡。中国租界以抵制辛亥革命、阻碍新政府的建立为目的,千方百计抑制这支队伍的扩大。上海公共租界就阻止华人巡捕投靠革命军队并做出规定。1911年11月12日的《申报》刊载了这个规定,主要内容是:“查得本局(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华捕有投入民军者,允即解回本局,治以逃军之罪。为此晓谕周知,仰各凛遵毋违。”〔7〕这是在军事上抵制辛亥革命。
  3.惩处与清政府为敌的外国人
  中国租界里有外国人,中国租界的掌权人也是外国人。他们会依据本国政府的指令行事。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公共租界遵照英国的意图做出规定,不允许英国人有反对清政府的行为,违犯者要受到惩处。1911年11月5日的《民立报》刊载了这一规定,主要内容是:英国人“筹备战事或与闻战事与清政府对敌,或唆使他人与清政府对敌,一经查出,处五百磅以下之罚金,或监禁两年以下。”〔8〕这一规定更多从政治方面帮助清政府,而与辛亥革命为敌,抵制这一革命。
  中国自上海英租界诞生以来,从来没有像辛亥革命时期那样,在立法上从舆论、军事、政治等方面做出抵制革命的规定,可以说是前所未有。
(二)破坏辛亥革命的行政执法空前活跃
  中国租界掌有自己的行政权,也建有自己的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辛亥革命时期,中国租界的行政执法空前活跃,开展以往鲜有的行政执法活动。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下属的警务处与巡捕房是主要的行政执法机关,巡捕是主要执法人员。辛亥革命时期,他们的活动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收集关于辛亥革命的情报
  上海公共租界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活动是收集关于辛亥革命的情报,特别是租界内的情报。他们通过《警务日报》与《警务报告》把收集的动态向上报告。〔9〕
  《警务日报》在辛亥革命时期,首先刺探革命军人的动向,他们一旦进入上海公共租界,马上就会在此报上得到反馈。1911年11月18日的《警务日报》记载了前一天一名印度巡捕所见200名革命军人路经上海公共租界的情报。1911年11月23日、12月3日、12月5日等时间也都有这类情报上报。〔10〕有人聚集、游行的状况也被上海公共租界的巡捕监视与报告,而且在《警务日报》上有反映。1911年10月31日的《警务日报》专门记载了前一天出现200余名学生的情报:“昨日下午2时半,在沙泾路上出现约二百名穿校服的学生,引起了当地居民很大的不安。”此类情报上报也比较多。另外,还有1911年12月27日,约有250名学生在张园“举行告别会”;1912年1月12日,有88名学生离开去南京;1月15日有300名学生“提灯游行”等等。〔11〕《警务日报》上刊登的这些情报说明,上海公共租界的行政执法人员日夜监视着租界里的一举一动,稍有风吹草动并与辛亥革命有关联,就会被上报。
  《警务报告》是在《警务日报》的基础上,对情报做出分析、判断、总结,然后上报。这一报告以上海公共租界巡捕房总巡名义撰写的比较多,篇幅也比较长。辛亥革命时期的《警务报告》特别重视反映辛亥革命的动向,其中既有租界也有华界。1911年11月10日,由总巡勃罗斯签名的《警务报告》中,反映租界里发生“向租界居民勒索革命捐款之事”和“租界内有一幢房子为一群没有辫子的中国人所占”等情报;也反映有华界发生“南市商团已派出所属革命军士兵前往南汇、闵行两地”和“关于浦东海关仓库被劫一事”等情报。值得关注的是,在《警务报告》中,把辛亥革命的革命军队称为“叛军”。1911年10月31日由总巡勃罗斯签名的《警务报告》中写道:“昨晨盛传叛军将于当天下午攻取制造局。当地有些人听到远处有枪炮声。”〔12〕从中反映了中国租界行政执法人员对辛亥革命的立场与态度。
  《警务日报》和《警务报告》都是上海公共租界收集辛亥革命情报的载体,也是其行政执法的一种手段。辛亥革命时期,中国租界频繁、集中收集革命状况的情报,为其破坏辛亥革命决策提供依据。从中可以窥视到辛亥革命时期中国租界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侧面。
  2.抓捕、押运革命军人
  中国租界的周围都是华界。辛亥革命时期,因各种原因,革命军人会进入租界。中国租界对他们很不友好,得到消息后就会实行抓捕,然后送会审公廨审判。上海公共租界就是如此执法。1911年11月7日,上海公共租界的巡捕就对3位革命军人进行了行政执法。那天上午“8时15分,第613号华捕把3个中国革命军带进新闸捕房,他们从闸北来,过新闸桥进入租界,其中一人佩刀。”后来,带到会审公廨进行审判,“处罚金1元,原刀归还,由巡捕押送出租界。”这样的行政执法情况还有更多,甚至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仍然如此。1912年2月9日晚上“9时15分,第980号华捕在北浙江路拘捕了3个穿制服的革命军士兵”,并于10日早上“在会审公廨被控”。〔13〕还有更多的革命军人因为上海公共租界的巡捕的行政执法而被押送出租界。1911年11月19日“下午4时15分,130名穿军服的革命军由巡警护送经租界去沪宁火车站。”无独有偶。1912年2月22日,又有42名革命军士兵被押送出租界。那天“上午11点45分,42名非武装本地士兵从法租界经过本租界(上海公共租界)去沪宁火车站。他们由巡捕护送。”〔14〕
  3.打击为辛亥革命募捐的人员
  辛亥革命需有资金支持。向社会募捐是一种筹集资金的有效办法。辛亥革命时期,中国租界里有华人为辛亥革命募捐。但是,他们的正当行为遭到打击,募捐人会被巡捕房拘留。1911年12月13日,上海公共租界的“熙华德路华记路口有5人为革命事业募捐。探目克罗申克(Cruikshank)去了上述地点,发现有4人手中拿着有认捐人姓名的捐款簿。他们的上衣上佩着白色金属徽章。这几人被拘送到汇山捕房。”〔15〕这是通过行政执法在经济上破坏辛亥革命。
  辛亥革命时期,中国租界的行政执法空前活跃,把破坏辛亥革命作为主要任务,其中包括:收集关于辛亥革命的情报、抓捕押送革命军人、打击为辛亥革命募捐的人员等等。这些都严重侵犯人权,在中国租界行政执法史上也是前所未有。
(三)司法权快速膨胀
  中国租界不仅具有立法、行政执法权,还拥有司法权,建有自己的司法机关。辛亥革命时期,中国租界的司法权快速膨胀,突破1868年的《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16〕等原先的规定,夺取了以往所没有的司法权。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上海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廨。此时,会审公廨的司法权发生了未曾有过的膨胀,一些重要的司法权被洋人擅自获取。
  1.司法区域管辖权的膨胀
  中国租界的司法机关是租界内的机关,应该只能管辖租界区域内发生的一些案件。可是,辛亥革命时期,中国租界的司法区域管辖权膨胀,超出租界范围。上海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廨就是如此。自1912年1月起,这一司法机关不仅审判租界里发生的案件,还要审判租界外越界筑路的区域和上海港内外国船只上发生的案件,而越界筑路区域和港口都属于华界区域,不属于租界区域。“对于发生于越界筑路区等地及上海港内外国船只上的有关案件,(会审)公廨也进行司法管辖。”〔17〕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的司法区域管辖权明显扩大,扩大至上海公共租界以外区域。这是一种区域管辖权的膨胀。
  2.司法官任命权的膨胀
  中国租界会审公廨是一种混合法庭,即司法官由华人与洋人构成而且各有分工。这在《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中有明文规定,即“凡遇案件牵涉洋人必应到案者,必须领事官会同委员审问,或派洋官会审;若案情只系中国人,并无洋人在内,即听中国委员自行讯断,各国领事官,毋庸干预。”〔18〕其中的华人司法官由中国方面任命,而洋人司法官则由外国方面任命。可是辛亥革命时期,这一规定被突破,变成所有司法官,无论华洋,均由外国任命。即“谳员的任命权属于领事团。”〔19〕司法官的任命权被外国篡夺,得到了膨胀。
  3.案件审判管辖权的膨胀
  中国租界会审公廨的审判权有明确规定,《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规定,会审公廨审判的是租界内“钱债、斗殴、窃盗、词讼各等案件”,而且是“枷杖以下罪名”的案件。〔20〕1908年上海公共租界纳税人会议通过的《续增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扩大了审判权限并规定,“会审公廨的判决权限扩大到徒刑5年”,到了辛亥革命时期,这一审判权进一步扩大,扩大到可以审判死刑案件,即“(会审)公廨不受只审理5年以下刑事案件的限制,不仅有权审判被告为华人等的一切民刑案件,而且有权判处死刑。”〔21〕这是一种案件管辖权的膨胀。
  4.案件终审权的膨胀
  中国租界会审公廨的终审权在辛亥革命前属于中国审判机关。如果当事人不服会审公廨的判决,可以上诉至上海道台并做出终审判决。可是,到了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公共租界的案件终审权发生了变化,变成了案件的终审权也在会审公廨。即“取消当事人可向上海道台上诉的程序,所有(会审)公廨判决的案件均为终审案件,只可请求复讯。复讯为终审判决,不可改变。”〔22〕这是案件终审权的膨胀,此时的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便集初审与终审于一身,与辛亥革命前完全不同。
  5.司法机关经济权的膨胀
  辛亥革命以前,中国租界会审公廨的经济权为华、洋共同控制。其中,华人司法官的薪酬由中国政府支付,洋人司法官的薪酬则由租界支付。辛亥革命以后,中国租界裭夺了会审公廨所有经济权。上海公共租界就是如此。具体是:“(1)支付一切(会审)公廨费用;(2)接受一切罚金;(3)在(会审)公廨内设置独立的财政机关,任命1名工部局职员为专员,处理一切与特别案件有关的(会审)公廨存款。”〔23〕可见,中国租界的经济权从华、洋共同控制变成了仅有洋人控制,得到膨胀。
  总之,辛亥革命时期,中国租界的司法区域管辖权、案件审判权、司法官任命权、案件终审权和司法机关的经济权都在原有基础上得到快速膨胀,进一步被洋人所控制。这在辛亥革命前从来没有发生过,也是前所未有。
二、辛亥革命时期中国租界法制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
  形成辛亥革命时期中国租界法制发生变化的原因有多个,是多因一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洋人普遍对辛亥革命怀有偏见
  中国租界是一种依据中外不平等条约,由在华外国侨民通过租地并进行管理的城市自治区域。中国租界法制是租界制定、认可,仅在本租界实施的城市区域法制。洋人依仗中外不平等条约,成为中国租界及其法制的缔造者和掌控人。这从其立法、司法机关就可窥见一斑。上海公共租界的前身上海英租界立法机关是租地人会,启动于1846年,成员均为洋人,因为在那里的租地人仅为洋人。当时规定:“(上海)英租界内每位租地人在租地人会讨论议案时均有权投票,但不论该租地人拥有多少土地,都是具有一票”。华人在中国租界无租地人资格。立法权牢牢控制在洋人手中。1869年,上海英租界的租地人会扩大为上海英美租界的纳税人会,又称为“纳税外人会”,以后上海公共租界继续运用。〔24〕纳税人会同样是洋人的俱乐部。
  还有司法机关会审公廨虽由华洋审判人员组成,但实为洋人所控制。对此,有学者作了客观地评价:“(会审)公廨审案,虽曰会审,而审判实权盖已尽操于外人之手,华官不过随同画诺,供讯问而已。”为此,此人还感叹:“今在中国领土以内之上海租界,有外人操审判之实权,司法之独立何在?”〔25〕华人审判人员主要起陪衬的角色。总之,在中国租界,华人虽然人数很多,但无话语权;具有话语权的则是少数洋人。
  面对中国租界的这一现实,有的洋人直言不讳。美国人霍塞在《出卖上海滩》一书中明说:“上海原是一个完全由白种人所创设起来的都市”,“看见上海租界里边居民的人数中国人要占约百分之九十,倒反而是没有代表权的”。不仅上海租界如此,中国的其他租界也是如此。“各处的租界里边,其居民虽然都以中国人占绝对的大多数,但是他们是始终没有发言权的。”〔26〕上海租界受洋人控制不只是美国人的看法,西方人基本都是如此。英国人同样具有类似的看法。英国人克里斯多福·纽在他所著的《上海》一书中也认为:“一个世纪以来,人口拥挤的上海一直是中国的门户,长期受外国的统治。”〔27〕
  洋人当然明白,他们能够缔造、掌控中国租界,是得益于与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受益于清政府的软弱与无能。辛亥革命爆发,而且目标是推翻清政府的统治,这不能不引起洋人的紧张与恐慌,害怕动了自己的蛋糕,有损既得利益。
  在洋人紧张与恐慌之际,便不会对辛亥革命有正确认识。他们的普遍态度是对这一革命怀有偏见。法国人就是如此。从法国驻沪领事拉塔尔(Retard)、法国驻华公使吕班(Dubail)和法国外交部的德尔卡塞(Delcassé)等法国官员都在内心深处,无论是从感情还是利益出发,都不能接受辛亥时的革命党人。甚至还有人不欢迎孙中山及其革命计划。以后的法国公使巴斯德(Bapst)甚至表示,就算孙中山的计划有一天能够成功,我也不认为这样的变化有什么值得法国庆幸的地方。〔28〕英国人更多从抹黑孙中山来反映对辛亥革命的偏见。《上海》一书中,居住在上海公共租界的洋人竟然说:“孙逸仙?我在法租界见过他,模样象个杂货铺伙计”,“似乎孙逸仙是一种粗俗的服装样式,正派人是死也不愿穿的。”〔29〕洋人的这种偏见还演变为对辛亥革命的恐惧与仇视,他们力挺清政府,破坏革命。在短短的几天内,英、美、德、法、日等国的十余艘军舰便聚集于武汉江面,日夜开火待命,随时准备对革命进行武装干涉。另外,继续在经济上支持清政府,把关税源源不断送给清政府,甚至英、法、德、意的外国银行还贷给清政府300多万两。〔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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