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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法院在气候变化诉讼中自我功能定位之评述
2024年
3
147-160
帕特里克·帕伦图;张琦;陈思静
美国佛蒙特州法律与研究生院气候变化研究中心;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 030012;中共山西省委党校政治与法律教研部,山西太原 030006
欧洲法院和美国法院在审理针对政府及非政府实体的气候变化责任案件时,往往存在不同的立场和观点,本文就此进行评析.评析的重点包括:哪些诉请可被受理,针对这些诉请,法院又会判决采取何种救济方式.在审理案件时,权力制衡原则、诉讼资格问题及政治问题原则,对于法院的权能和可以判令采取的救济方式都会产生一定影响.与美国法院相比,欧洲法院更愿意受理气候变化诉讼案件,其判决当中的权利救济方式也更具前瞻性.
气候变化        气候诉讼        司法救济
climate changes        climate litigation        judicial reme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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