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即使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也不应被剥夺.但是,通过对1 340份认罪认罚二审文书的实证分析表明,利用上诉不加刑进行"投机型"上诉的情况时有发生.为防止滥用诉权、保障认罪认罚制度效率价值,充分发挥二审纠错功能,应当建立适用于认罪认罚案件的二审程序分流机制,建立有因移送制度,即在充分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前提下,将上诉理由划分为当然的上诉理由、可能的上诉理由和排除的上诉理由,仅将以当然上诉理由和部分可能的上诉理由提出上诉的案件移送至二审法院.在审查机制的选择上,采取程序性审查模式,且被告人有权选择行使审查权的法院.为最大限度保障司法公正,应当从强制释明、提高律师有效辩护程度等方面保障被告人充分、有效行使上诉权,同时加大释法说理力度,提高一审服判息诉率,避免"投机型"上诉等情形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