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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论视域下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审查的三种模式
《交大法学》
2024年
3
129-146
张栋;李轲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全流程合规改革围绕合规有效性审查主体逐渐呈现出第三方组织审查、检察机关审查、法院审查三种模式.但三种审查模式在制度设计、程序衔接、标准统一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不利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推进.第三方组织审查应将合规计划审查与合规整改评估一体化考量,前者秉持以"定性分析"为主的逻辑,后者秉持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逻辑,并量化审查、评估标准,优化配套措施.在检察机关审查模式中,应当合理区分"范式合规"和"简式合规",明确检察机关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合规考察报告审查模式,以区别于第三方组织审查模式.在法院审查模式中,应通过检察听证会、第三方管委会预备审查等方式强化对合规整改有效性的审查,以实现对检察裁量权的合理限制,并以检法协同的模式,在审理阶段共同推动合规案件的办理.
合规审查        合规评估        合规有效性        涉案企业合规        检法衔接
Compliance Review        Compliance Evaluation        Compliance Effectiveness        Compliance of Enterises Involved in Cases        Coordination and Cohesion between Procuratorate and Court
  
主体论视域下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审查的三种模式

张栋 李轲*

目次
  一、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审查模式的演变进路
  二、第三方组织的审查模式
  三、检察机关的审查模式
  四、法院的合规审查模式
  五、结语
内容摘要:刑事诉讼全流程合规改革围绕合规有效性审查主体逐渐呈现出第三方组织审查、检察机关审查、法院审查三种模式。但三种审查模式在制度设计、程序衔接、标准统一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不利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推进。第三方组织审查应将合规计划审查与合规整改评估一体化考量,前者秉持以“定性分析”为主的逻辑,后者秉持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逻辑,并量化审查、评估标准,优化配套措施。在检察机关审查模式中,应当合理区分“范式合规”和“简式合规”,明确检察机关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合规考察报告审查模式,以区别于第三方组织审查模式。在法院审查模式中,应通过检察听证会、第三方管委会预备审查等方式强化对合规整改有效性的审查,以实现对检察裁量权的合理限制,并以检法协同的模式,在审理阶段共同推动合规案件的办理。
关键词:合规审查;合规评估;合规有效性;涉案企业合规;检法衔接
一、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审查模式的演变进路
  自2020年3月以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实施一直备受各界关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逐步经历了“首批试点”“试点扩大”和“全面推开”三个阶段。在“首批试点”阶段,试点工作主要目的在于论证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可行性,包括合规案件的具体范围、程序如何展开、合规整改如何考察、不起诉裁量的标准等,旨在通过多样化的试点方案来发现问题,尽可能多地积累实践样本。改革初期,具有代表性的合规改革模式虽然具体路径不同,但均体现了第三方监管的明显特征。以第三方监管的地位、作用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辽宁省检察院为代表的行政机关协同监管模式,以宁波市检察院为代表的行政主导监管模式,以深圳市宝安区为代表的独立监控人模式以及以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为代表的“第三方管委会 第三方监管人”模式。〔1〕随后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张军在企业合规座谈会上也提出“企业合规承诺想要落实落地,就必须建设好、使用好第三方监管机制”。〔2〕无论何种模式,其目的均在于借助专业的第三方力量,来保障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
  在“试点扩大阶段”,也即2021年3月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第二轮改革行动,并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浙江等十个地区。上述方案更是明确提出各地可根据实际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该阶段主要任务在于总结各地改革经验,通过制度的规范化来保障办案的规范化。在国家层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九部委也在2021年连续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选任办法》)等文件,首次提出了负有合规审查义务的两个主体:一是第三方组织负有对企业合规计划审查的义务,这是合规建设考察的关键;二是检察机关要担负起主导责任,负有对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报告审查的义务。在当时背景下,这一规定虽然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但遗憾的是文件并没有完全厘清合规有效性审查的基本思路。一方面,没有将第三方合规计划审查与合规整改后的评估审查进行一体设定,从而造成第三方组织审查的原则、方法、内容存在先天不足。另一方面,没有对检察机关的审查要求、标准、程序及方法等进行明确,导致第三方组织的审查与检察机关的审查关系不清,实践中呈现出“书面审”“形式审”的特征。
  在“全面推开阶段”,即2022年4月之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全国铺开试点,可谓一时间百花齐放。合规改革进入深水区,刑事合规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但是接下来的改革重点目标在于如何确保企业合规建设的有效性,以及如何避免“纸面合规”“形式合规”。第三方组织和检察机关在其中如何发挥好自己的角色作用就显得尤为关键。基于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联合九部委下发《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合规办法》),其最大亮点在于将企业合规建设、整改评估和审查视为完整有机体,进行一体化设计。尤其将第三方组织对合规计划的审查以及对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评估进行了整合,明确了两者共同的审查内容,但仍未完全厘清两者的具体功能差异。在检察机关审查部分,除原有职责外,还创新增加了“负有对小微企业合规计划及整改报告的审查义务”,旨在简化合规程序,可称之为“简式合规”,由此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合规改革中双重审查的使命。但从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来看,截至2022年8月,全国涉案企业合规案件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比例为68%左右。〔3〕第三方监管模式下的企业合规仍然是检察机关的主阵地。2023年以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逐步转向全流程的探索,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环节适用合规制度,尤其人民法院逐步参与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来。对于此,实务界和理论界的研究都方兴未艾,法院对合规有效性的审查自然也成了重要的研究对象,围绕是否引入“暂缓起诉制度”及法院司法审查争议不断。〔4〕同时也产生了审判阶段合规究竟是由检察机关主导还是法院主导,抑或协同开展的争论,其实质是合规有效性审查的权力关系以及再分配问题。〔5〕
  通过上述梳理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审查的几种进路,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模式,即第三方组织的审查、检察机关的审查及法院的审查。虽然三种审查模式存在部分内容的交叉,但是就三个审查主体而言,在审查的路径、方法及效力等方面侧重点各有不同,有必要对其分类进行理论阐述。有学者从合规建设有效性标准角度出发,提出三重标准理论,即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标准、第三方组织的监督评估标准、检察机关的审查验收标准。〔6〕上述标准的论述与本文审查模式的内在逻辑是相同的。所谓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审查,一般包括合规计划文本的审查、合规整改过程的审查以及合规整改效果的审查。第三方组织的审查一般属于前置要件,全过程审查是企业合规的基础和关键。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审查是结果审查,是在第三方组织审查基础上的二次评价,带有监督的属性,属于对企业合规效果的司法评价,决定司法处理的最终走向。
  透过改革进程来看,当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逐步呈现两种特点:一是仍然偏重于程序性的探索,忽略了合规审查的实质化建设。从最高检发布的共四批合规典型案例来看,亮点主要集中在合规与检察机关不起诉、检察建议、认罪认罚从宽、行刑衔接、异地协作、检察听证等制度的结合,没有在合规有效性审查的标准、方法、路径上提供更多有益经验。仅在第四批指导案例的案例三“山西新绛南某某等人诈骗案”中,提到了检察机关借助第三方组织力量,为企业量身定制“安全生产 财税管理”专项合规,并且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合规整改可行性评估报告》内容,建议第三方组织制定《合规整改情况验收表》,属于双方审查的有益探索,具有重要意义。〔7〕尤其是检察机关合规改革重点转向全流程探索之后,原本尚未厘清的有效性审查问题更加被搁置。二是合规标准建设偏重于行业指引,缺乏刑事类案专项标准。从基层检察院试点成果来看,合规标准化建设主要集中于行业指引,〔8〕针对涉案企业犯罪类型所出台的专项指引却并不常见,较有代表性的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海淀区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9〕以及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地方标准《涉案企业税务合规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引》〔10〕。由于行业合规指引侧重于事前合规,缺乏对刑事合规必备要素的分析,对司法办案中的合规有效性审查工作助益不大。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将研究的视角重新聚焦在合规研究,探讨合规有效性审查三种模式彼此之间的关系、性质以及功能定位,厘清权力界限,显得尤为重要。
二、第三方组织的审查模式
  保障合规整改有效性的关键是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其在合规有效性审查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第三方组织作为连接涉案企业与司法机关的桥梁,一方面负有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监督考察的职责,另一方面负有向司法机关出具客观公正考察意见的义务,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的有效性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走向。基于此,有必要专门就第三方组织的履职方式、审查要素、工作属性及程序等内容展开充分讨论。
(一)第三方组织审查的内容和属性
  第三方组织介入涉案企业合规程序,主要经历了从公开选任组建,到合规计划审查,再到合规整改过程监督考察,最后出具考察意见的过程。区分第三方组织的不同组建模式、审查模式,有利于揭示合规审查的内在冲突、逻辑与价值。
  1.第三方组织审查的人员结构
  第三方监管机制设定的功能既有对涉案企业保护的考量,也有改良企业经营治理模式、消除犯罪标签的考虑。〔11〕从改革伊始,第三方专业人员的引入逐步经历了人员性质、人员范围、选任方式、履职要求等争议。但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选任办法》实施,针对第三方专业人员的争论似乎已经一锤定音。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第三方专业人员范围概括为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并采用个体入库的方式。另外,《实施细则》第20条还规定了“机动选任规则”,即在第三方专业人员名录库内没有合适人员情况下,可以采取协商方式商请有关人员。因此第三方组织的人员构成,从来源上可以分为第三方名录库成员和未入库专业人员。但这一例外规定,导致人员选择具有随机性。由于专业人员没有纳入名录库进行统一管理,面临其权利义务不统一等问题,改革后期势必要进一步明确其地位。另外,从组成人员的方式来看,《实施细则》第23条根据企业规模大小的不同,区分了第三方组织的两种组成方式,可以概括为由3—7名专业人员组成的“范式”以及由2名人员组成的“简式”。但是根据《合规办法》第1条的规定,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也可以不组成第三方组织,而由检察机关直接进行相关审查。可以看出,第三方组织的审查模式与检察机关的审查模式在制度设计之初就存在缺陷,存在适用的冲突,究竟在何种情况下无须适用界限不清,造成实践困扰。本文将在后面对此着重论述。
  2.第三方组织审查的内容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完整的第三方组织对合规有效性审查模式应当包含合规计划审查和合规整改效果评估两个方面。即便对于有效的合规计划标准而言,基本内容也不应限于合规政策、组织、预防、识别、应对机制等“静态要素”,而是包括合规计划体系设计和运行效果两个方面。〔12〕有效合规计划的审查判断应坚持全面审查,其前提是静态的纸面合规计划,重点是动态的合规计划。〔13〕美国检察官评估合规计划主要围绕三个问题:是否有良好的合规计划,合规计划是否得到充分执行,执行结果是否有效?〔14〕但我国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在做顶层设计时,一开始并未秉持一体化设计的逻辑,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合规计划审查与合规整改效果评估逻辑上的割裂。无论是《实施细则》还是《选任办法》都遗漏了对第三方专业人员完整审查工作职责的描述,仅有《实施细则》对合规计划审查内容作了简要概述。评估审查内容的缺失,不利于第三方具体工作开展。直至合规改革经验较为成熟的后期,最高检层面出台了《合规办法》,但其第三章“涉案企业合规评估”仅有三条内容,且用“涉案企业合规评估”来统一涵盖第三方组织职责并不妥当。另外第3条第2款及第14条对合规计划审查和合规整改效果评估进行了整体设计。但其第14条规定的6款内容,〔15〕将静态审查和动态审查内容混杂在一起,比如“合规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的合理配置”“合规制度建立”等应当属于合规计划可行性静态审查范畴,而“检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及绩效评价机制的正常运行”应当属于合规计划效果动态审查范畴,无差别式的规定容易造成第三方组织履职的困惑。比如针对上述静态审查内容,在合规整改效果环节应当关注的重点是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是否开展了专业的具体工作以及人员的岗位熟练度;合规制度建立后是否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得以运用,形成员工手册;公司员工是否进行了足够的学习等。
  基于上述逻辑,笔者建议重塑第三方组织合规有效性审查的三个面向,在设计合规计划审查与合规整改效果评估制度时,既要统筹考虑,也要区分不同。首先,应当集中明确第三方组织的具体职责范畴。除了合规计划审查、合规整改效果评估,还应增加过程评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等内容。其次,要注重审查、评估的差异性。如在审查原则部分,合规计划审查应当将《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的“有效性”原则予以剥离。〔16〕在合规整改尚未开始阶段不可能要求第三方组织对合规计划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因此该阶段重点应放在合规计划的可行性审查以及全面性审查方面。可行性是指,合规计划是否可行,涉案企业是否有条件、有能力实施计划内容;全面性是指,合规计划是否具备合规开展的必备要素,关键步骤缺一不可,是否针对暴露出的刑事风险有具体举措,改进内容是否有针对性和紧迫性。再次,要在合规计划的审查与合规整改效果评估重点内容上设置不同的要素内容,同时细化具体的审查、评估程序、标准等内容。
  3.第三方组织审查的属性
  第三方组织的审查与检察机关审查、法院审查究竟关系如何?对第三方组织审查的功能价值的定义,将直接影响到后续的司法处理。首先,第三方组织审查的首要功能,应当是独立监管,并就涉案企业是否有效执行了合规计划中的义务内容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当然由于第三方组织出具的考察报告目前没有法定证据的效力,以及合规考察的相关程序并未细化,第三方组织履职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第三方组织履职的功能也决定了第三方组织的审查、评估标准必须最大限度地明确和量化,为检察机关审查提供充足依据,以便准确裁量决定。在各项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合规改革中必须担负起主导责任。当然这里的主导并非“越俎代庖”,对于第三方组织专业的范畴不得僭越和替代,重点是在涉案企业合规定期书面报告、第三方组织考察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等材料的审查程序,合规有效性证明责任分配以及第三方机制标准规则等方面进行引导规范。〔17〕实践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一般为司法机关所指派或聘请,第三方组织则是由检察机关委托第三方管委会选任组成,人员同样具有独立性。为增强第三方组织的监督刚性,笔者建议将来应当提升第三方组织考察报告的法定效力,将其归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专门性的问题出具的报告使用,提升监督的刚性。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0条已经明确了该类报告的证据效力,从原来“定罪量刑的参考”修改为“作为证据使用”。但是由于该解释并未明确其属于法定证据,故将来立法要对证据种类进行扩充,增设“专家意见”这一证据种类,赋予其法定证据地位。
  其次,第3方组织审查还具有协同政府治理,帮助企业提升防范化解经营性风险能力的功能。从社会治理过程来看,社会治理追求的是“公共利益”。〔18〕法国刑事合规暂缓起诉协议就引入了对公共利益的考量。公益协议模式被认为是对传统刑事回应的替代模式,是对控辩双方而言更经济的诉讼模式。〔19〕另外从犯罪治理角度而言,简单以打击犯罪为目标并不能改变犯罪者的动机来源,尤其是涉企犯罪,企业漏洞不弥补、刑事风险不消除就仍存在再次犯罪的可能,一味追诉只会两败俱伤。在全球合规大背景下,基于特殊预防理论,治理和预防企业犯罪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联邦组织量刑指南》指出,企业合规计划具有“预防、发现和制止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功能”。〔20〕第三方组织通过提供专业的意见,帮助企业准确制定合规计划,并参与合规建设的全过程,帮助企业尽可能执行并落实好合规计划的内容,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根本上对企业也是利长远的有益举措。基于该功能,改革中务必要保证第三方的足够专业性,尤其后期要根据涉案企业所涉及刑事风险合规领域的不同,分类组建专业人员名录库。同时后期改革要细化措施保障第三方组织的充分履职,让合规整改能够落实落细。
(二)对第三方组织审查的反思与改良
  涉案企业合规是刑事诉讼领域的合规,不同于企业治理的自我合规,也不同于行政监管的合规,具有独特性。研究涉案企业合规,要基于国家视角,以涉案刑事风险为合规基础,基于合规计划文本审查和合规整改效果评估两方面进行要素规整,并在两方面审查时遵循不同的审查思路。
  1.审查要素
  从世界范围来看,合规有效性标准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话题。1991年美国发布的《联邦组织量刑指南》规定了有效合规计划的“七要素”,后2004年又对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标准也被称为合规的“黄金标准”,具体包括:制定合规政策和程序;来自管理层的承诺和重视;人事任免中的合规筛选;持续的培训沟通改进;合规监控、审计和举报及定期评估;合规奖惩制度;合规纠正制度。〔21〕后来美国司法部2020年修订的《企业合规计划评估指南》又将上述主题内容分为12个部分,涉及50项指标、170多个问题。〔22〕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合规计划文本设定的角度,后者是基于合规整改动态审查的角度,比如就“合规匿名举报机制和调查流程”这一要素,将其细化为举报机制是否有效、是否由合适的人进行合理范围的调查、是否对资源和调查结果进行跟踪三个要素。针对“定期评估、持续改进”要素,细化为是否进行了内部审计、是否实施了控制测试、是否对相关制度等持续更新等多个要素。意大利于2001年颁布的《关于法人、公司、协会及非法人组织行政责任的法令》将有效合规计划要素概括为:确定了刑事风险犯罪领域;制定了预防犯罪的方案;确定了预防犯罪的财务管理程序;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义务;对违规行为的制裁措施引入。〔23〕其中明确将涉案刑事风险的识别预防作为合规要素。从国内来看,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将合规体系的架构分为:(1)制度建设,强调专项制度建设(第3章);(2)合规运行机制,强调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处理、举报机制(第4章);(3)合规文化,强调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宣传教育(第5章);(4)合规信息化建设,强调合规流程信息化管理及大数据监测、预警(第6章)。《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则将合规体系分为:(1)合规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设定;(2)合规风险识别;(3)合规风险应对和持续改进;(4)合规文化建设。最为关键的是该文件对于上述合规要素的具体评价指标以附录的形式进行了细化,与上述美国司法部合规计划评估指标在逻辑上是相通的。同时其还规定了评价的方法、内容和程序,对于完善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审查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涉案企业合规不同于公司自主开展的内部合规治理,也区别于行政机关监管下的合规整改,有其独特的属性。制定合理有效的合规审查要素标准,首先应当明确刑事合规计划独有的特点:一是其具有明显的事后性。涉案企业制定合规计划的首要目的就在于纠正犯罪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并对企业与犯罪有关联的刑事风险进行识别与治理。二是其具有被动性。刑事合规计划显然是在司法机关的要求下提出,其根本目的在于获取刑事司法激励,目前合规整改成果主要为其可以作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量刑从宽的参考依据。三是其具有接受外部监管属性。企业提交合规计划后,第三方组织成员、检察机关均可以就合规计划提出修改意见,第三方在考察期内着重对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做出评估结果,检察机关也有飞行检查的职责。因此刑事合规计划必须体现落实监管的要求和接受监管的态度。
  有学者将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标准分为三个方面,即合规计划的良好设计,合规计划的有效实施,违规行为的有效识别、纠正和报告。〔24〕笔者建议应当区分合规计划审查的要素标准与合规计划执行审查的要素标准,这与将违法违规行为的识别、纠正放在合规计划执行过程中予以评价并不矛盾。具体而言,前者属于形式上的审查,当然也不仅限于文本审查,第三方组织为了解合规计划是否可行、是否全面,可以采取企业走访、调查、了解案情、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文件资料、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等方式进行判断。后者则是属于实质上的审查,主要是通过对涉案企业合规全过程动态的监督,得出客观公正结论,势必要借助科学方法加以量化。基于刑事合规计划的特点,其要素内容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涉案刑事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一方面是分析、查找犯罪行为产生的具体原因,准确识别具体涉案风险点;另一方面,要排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其他领域诱发同类犯罪的高度危险因素;(2)涉案刑事合规风险的具体处置:主要是履行惩罚性义务,对制度、人员、行为、组织结构等所采取的有针对性的修复和制裁;(3)合规保障体系建设:包含合规承诺、组织、人员、资金支持保障等;(4)合规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包括制度建设、培训教育、监控预警、举报、调查、报告机制、奖惩机制、持续改进等。上述合规要素应当明确为涉案企业制定合规计划时的必备要素,第三方组织在开展合规整改效果评估时,针对上述要素可以根据企业规模不同,分别量化不同的指标体系,实现差异化效果。同时在评估时还应当增加以下评价要素:(1)合规文化环境:主要是文化宣传、价值观培育等;(2)合规流程规范性:主要是对合规建设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及保存数据;(3)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态度:主要是考察期内是否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上报、处置等。需要注意的是,涉案企业合规坚持的是以专项合规为重点,全面合规为目标的导向。因此第三方组织审查要注意审查企业专项合规计划要素,需引入“类型化合规体系”的思维,针对具体犯罪行为类型确立合规体系。〔25〕合规计划必须针对不同的企业、涉嫌不同的犯罪,做到个别化、差异化。〔26〕具体来说,检察机关要协同第三方、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完善诸如税务合规标准、大数据合规标准、知识产权合规标准、环境保护合规标准、反洗钱合规标准、反商业贿赂合规标准、反垄断合规标准、反不正当竞争合规标准、证券合规标准等标准。
  2.第三方组织审查程序
  当前改革指导性文件中对于第三方组织审查、评估的具体方法、过程等要求,主要规定在《实施细则》当中,但还留有很大空白,亟须解决。一是审查的方法。定性研究是直接进行现场观察和调查研究的方式。定量研究要求对可观察对象进行精确描述,并在各概念中建立因果关系。〔27〕借鉴上述理论,笔者认为,企业刑事合规计划的审查应当坚持“定性分析为主”的方法,对于企业合规整改效果的评估应当坚持“定量分析为主”的方法。对于前者,第三方组织对合规计划的审查重点解决的是“为什么”的问题,在于了解涉案企业犯罪原因、问题之后对其计划内容进行评判,不要求得出精确的结论;对于后者,第三方组织对合规整改效果的评估重点解决的是“是什么”的问题,需要将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企业具体整改举措相关联,通过搜集大量数据进行验证,以科学量化评价的方式,得出相对确定结论。只有二者有机结合,以定性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分析,才能保证合规改革目标的实现。二是关于考察期限问题。《实施细则》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的做法也并不一致。企业合规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但由于改革试点期间,考察期限缺乏法律层面的制度支持,司法机关更多只能依靠办案期限来设定合理的考察期。即便如此,笔者认为过短的考察期,容易导致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流于形式。从域外来看,暂缓起诉的考察期规定也并不一致,短的有6个月,长的有1年至3年。〔28〕试点过程中既要保证整改的实效,又要保障司法效率。在检察机关主导,办案周期有限,且需要为立法提供大量实践样本参考的背景下,效率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参考1年的取保候审期限,建议以3个月、6个月、1年分别作为合规考察期的设置节点,较为适宜。对于小微企业的合规至少要保证其考察期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其余企业合规则一般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允许根据整改进度进行适当延长或缩短。将来立法时考虑大型企业合规特殊情况以及对诉讼期限中断效力,可以考虑在上述基础上予以适当延长。目前检察机关应当重点探索以提前介入的方式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启动合规,实践中也早有试点案例,比如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侦查使得合规程序启动,并在企业完成整改后,由公安机关对其做出了撤案处理。〔29〕实践中,其可以与检察机关开展的“挂案清理”工作相融合,并探索公安首次讯问“合规申请告知”程序,在查清基本犯罪事实基础上,借助侦查期限使得合规程序尽早启动。这也符合涉案企业合规全流程以及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以解决检察机关掌握合规线索滞后以及合规考察期限不足的问题。为此有学者建议应当以“商请介入”的方式开展侦查阶段合规,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建设。〔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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