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的内容构成是一般法理学的核心问题.主流观点至今认为,牛津学者哈特对法律命令论的致命一击使其成为全盘失败的理论方案,义务规则和授权规则二元并置的本体论构造成为不证自明的原理.尚未引起注意的是,哈特在依循描述社会学方法的同时暗中征用规范主义策略增强论证效果,但他并未展现命令论在规范法学下的最有力面貌.授权规则的本体论介入可保证法理论的最大解释力度却无法为现代法治理念下的法律形态提供完备的规范前设,并不完全满足规范法理学的元理论判准.政治道德效果的最佳化实现使得法律命令论虽然单方面强调法律内容的义务向度,对当下法理论甚至立法学而言仍为一个富有生命力的理论方案.
Imperative Theory of Law Duty-oriented Power-conferring Rule Normative Jurisprud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