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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B场景下非个人数据共享——以事前监管措施与事后竞争规则为视角
《科技与法律》
2021年
6
29-39
马斌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在时间是关键因素的B2B场景下,非个人数据聚合为数据池才能为各个利益相关方带来利益,而可携权在这方面并不起作用.吸取可携权之教训,数据共享规则需要按照市场原理去设计.首先,当参与数据共享的各方之间存在共享数据的动因时,中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可以重新组织市场以克服市场失灵之处,吸引各方汇聚为数据池.其次,当存在反竞争之情形时,竞争法规则即可适用.最后,由于竞争法适用具有事后性并且耗时长,事前监管措施即可弥补该缺点.事前监管措施主要体现为强制性共享数据,多发生于没有数据共享之经济动因的场景,旨在促进公共利益以及基于数据的政府、社会治理.
非个人数据        数据共享        竞争法        事前监管        访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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