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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犯罪中"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研究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4年
6
59-65
邓中文;刘军;汪鑫
四川轻化工大学,四川 宜宾 644000;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广安 638300;四川省宜宾市观音镇人民政府,四川 宜宾 644000
根据2011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虚开普通发票100 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 40 万元以上,应当立案追诉.在仅有立案标准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司法解释并未明确普通发票犯罪中"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规定.由于"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不明确,司法机关难以做到类案同判.为规范普通发票犯罪中"情节严重"的量刑适用,有必要按照"数额+独立非数额情节"的双轨模式进行认定,即以数额标准为主,辅之以犯罪时间、非法获利情况、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非数额性、独立性情节.在肯定数额情节的情况下,将其他情节也纳入量刑认定的考虑范围,避免因数额过于具体而带来僵化认定的弊端.
普通发票犯罪        情节严重        司法认定
ordinary invoice crimes        circumstances of aggravation        judicial cogniz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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