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案例分析发现,实践中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行刑认定边界模糊,出现以罚代刑、以刑代罚的现象.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典型的微罪,体现着微罪的行刑双重违法性与规范同构化的共通特质,由于作为微罪的危险犯性质不明,成为微罪行刑衔接不畅的关键诱因.微罪多为行政犯,从危险程度、法益保护等角度考量,危险犯性质认定应以具体危险犯为主.将本罪认定为具体危险犯,进而能够借由危险的分层实现行刑适用范围的合理界分.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在综合考虑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与驾驶环境的危险性以及现实危害后果的基础上,对于未发生现实危害后果的仅具有抽象危险的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对于具有现实危害后果表征的具体危险的行为,根据行为与环境的危险程度分层,分别适用妨害安全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obstructing safe driving specific risk offenses micro-crimes the linkage between administrative and criminal proceedin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