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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欺诈性抚养侵权的客体
《海峡法学》
2024年
5
78-90
陈伟
景德镇陶瓷大学法学系
当前学界对欺诈性抚养中丈夫的何种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存在错析侵权行为对应的法律事实、混淆侵权客体与损害结果以及忽视欺诈规制的多重路径可能等误区.就学界主张的财产权益而言,货币所有权并非欺诈行为的直接对象,信赖利益并非侵权行为的客体.就学界主张的身份权而言,以亲子关系为前提的亲权无侵犯可能,侵害配偶权并非欺诈行为而系婚外性行为,决定非亲子出生与否并非生育权的内容.就学界主张的人格权益而言,即便夫一方的主观名誉感受损但并未降低社会评价不侵犯名誉权,知情权并非民法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人格尊严作为欺诈行为指向对象并不准确.实际上,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侵犯夫一方因人身自由所产生的精神自由权益,既适合人身自由所产生人格利益的应有内涵和外延,又契合欺诈行为客体的学说,更符合实证法规制欺诈行为的路径趋势.
欺诈性抚养        配偶权        人格尊严        精神自由        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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