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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墨加协定》"毒丸条款"法律性质之辨析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9-118
胡加祥;孙泽慧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030
《美墨加协定》第32.10条强行赋予缔约方不得与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协定的单向性义务.从性质上讲,该条款属于"驱逐"条款,而非"退出"条款,目的在于迫使缔约方与中国作切割,因为美国、墨西哥、加拿大三国目前都未正式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美国政府官员也毫不讳言将此视为孤立中国的"毒丸条款".面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推出的涉华贸易制裁新措施,我们需要正视"非市场经济国家"概念背后的法律逻辑和随之而来的救济难度.在美国力图架空WTO规则的背景下,解析"毒丸条款"的非法性对于我们认清贸易保护主义本质和捍卫多边贸易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中国也可以通过积极加入区域贸易协定来化解涉华贸易制裁带来的消极影响.
《美墨加协定》        非市场经济国家        毒丸条款        非法性
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USMCA)        non-market country        poison pill clause        illeg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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