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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期股东出资责任执行的构造解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
5
117-132
马登科;张翼
西南政法大学 执行研究院,重庆 401120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实质是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博弈后的立法选择.债权人得对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强制执行的法理基础并非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程序正当的逻辑起点在于股东认缴出资之公司责任财产属性.不应扩大解释《变更追加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涵摄范围,未届期股东仅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前提下,承担未出资本金范围内的出资责任.未经程序确权,债权人变更追加未届期股东为被执行人之穿透式执行力扩张有悖程序法理.加速到期之诉虽可填补执行名义缺位的纰漏,实现程序勾连,但其程序法价值主要在于补足债权执行的程序要件.对未届期股东出资责任的执行应当回归债权执行的基本定位,在债权执行构造内,实现对债权人的个别清偿,以体现程序殊相.未来亟待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明晰出资加速到期规则与执行程序的衔接适用细则,厘清对未届期股东出资责任执行的程序脉络,提供程序保障规范,实现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关系的妥适处理.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        责任财产        债权执行
accelerated maturity of shareholder investment        expansion of subjective scope of executive power        responsible property        enforcement of creditor's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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