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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的叙事话语与体系检视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4年
6
76-96
宋英辉;孙鹏庆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研究基地(北京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司法研究院;清华大学法学院
立足中国式现代化,未成年人检察的叙事本质,充分体现检察制度的鲜明特色,聚焦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实际的动态发展过程或阶段性结果状态,具象为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的全面发展.未成年人检察的叙事特质,表现为党的绝对领导,融贯的规范体系,基本理念与原则的现实化,依法定职权履职以及履职范式的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智能化.现代化进程中,未成年人检察充分发挥了引领性、预防性以及促进性法治效应.未成年人检察依托于生动的检察实践与具体的制度展开,以检察机构专业化改革为轨迹,遵循诞生与探索发展、机构体系化设置与初步形成、向中国特色未检转型的历史叙事逻辑.在现代化叙事框架内,以问题为导向,透过内生式的中国本土因素分析视野,未成年人检察尚有问题有待解决.未成年人检察建设必须融贯协调规范体系,深化落实基本理念与原则,积极探索平衡发展路径,持续推动专业化、规范化与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与社会福利体系的衔接机制,统筹发展数字化赋能检察事业,最终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征程.
中国式现代化        法治现代化        检察工作        未成年人检察        现代化叙事
Chinese-style Modernization        Modernization of Rule of Law        Procuratorial Work        Juvenile Procuratorate        Modernization Narrative
  ·检察专论·
未成年人检察的叙事话语与体系检视

宋英辉 孙鹏庆

内容提要:立足中国式现代化,未成年人检察的叙事本质,充分体现检察制度的鲜明特色,聚焦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实际的动态发展过程或阶段性结果状态,具象为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的全面发展。未成年人检察的叙事特质,表现为党的绝对领导,融贯的规范体系,基本理念与原则的现实化,依法定职权履职以及履职范式的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智能化。现代化进程中,未成年人检察充分发挥了引领性、预防性以及促进性法治效应。未成年人检察依托于生动的检察实践与具体的制度展开,以检察机构专业化改革为轨迹,遵循诞生与探索发展、机构体系化设置与初步形成、向中国特色未检转型的历史叙事逻辑。在现代化叙事框架内,以问题为导向,透过内生式的中国本土因素分析视野,未成年人检察尚有问题有待解决。未成年人检察建设必须融贯协调规范体系,深化落实基本理念与原则,积极探索平衡发展路径,持续推动专业化、规范化与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与社会福利体系的衔接机制,统筹发展数字化赋能检察事业,最终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征程。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法治现代化;检察工作;未成年人检察;现代化叙事
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24)06-0076-21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少年儿童事业。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要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检察机关是全过程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机关,《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等法律赋予其重要职责。新时代新征程中,如何塑造未成年人检察的叙事话语体系,成为未成年人检察研究的首要任务。然而,学界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叙事逻辑仍缺乏系统性阐述。中国式现代化有其特定叙事逻辑,建构叙事体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现实需求。〔1〕现代化叙事必须充分彰显中国特色,坚持历史主义原则,〔2〕以问题为导向。〔3〕为此,本文从“现代化叙事”的角度出发,以“未成年人检察”为逻辑主线,对未成年人检察叙事结构进行逻辑解构,梳理未成年人检察的演进历史,检讨未成年人检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展望未成年人检察的发展,以期对相关研究与实践有所助益。
一、未成年人检察叙事的逻辑解构
  未成年人检察叙事围绕元概念进行演绎,持续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必须厘清未成年人检察叙事的内涵、特质与法治效应。
(一)未成年人检察叙事的概念
  未成年人检察叙事的概念范畴是共性与个性的有机融合,充分彰显了中国式法治思维。〔4〕其是以中国式现代化概念作为基础范式,以未成年人检察这一法治实践样本为具体对象,从而派生的概念,具有“中国式”的本质特征。根据现代汉语字义解释,现代化被界定为“使具有现代先进科学技术水平”的动词义,〔5〕其通常还指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与结果状态。〔6〕因此,现代化既是一种“使动”的动态过程,也是一种呈现现代化特征的结果状态。党的二十大深刻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特征,即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法治是现代化实现的内在构成与外在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则是法治变革的强大动力。〔7〕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特色在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大国法治、赓续中华法治文明、面向全球化。〔8〕政法工作是法治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政法工作现代化要求政法机关紧紧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谋划推进政法工作,〔9〕包括思想观念现代化、工作体系现代化、工作能力现代化等。〔10〕检察工作系政法工作现代化在检察领域的具体表现。检察工作以法律监督理念、体系、机制与能力发展为目标,是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和动态演进的发展过程,涵盖政治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建设。检察工作要置于国家现代化中来谋划和推进,把检察工作置于国家发展这个整体中去规划、谋划和履职。〔11〕未成年人检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环节,基于逻辑从属关系,其具有现代化的“共同特征”。
  未成年人检察的权源为检察权,该项事业必须立足检察制度的特色,围绕检察业务精细化展开。中国特色检察制度表现为宏观的政法体制层面与微观的检察制度层面,前者与制度的政治属性紧密关联,后者强调检察制度的中国特色。〔12〕中国特色的检察权,具有维护宪法尊严、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权、监督权力的基本权能。〔13〕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践行国家亲权理念、保证国家最终责任落地的职责,其依法履职保护未成年人,是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新时代中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法律监督任务的检察机关,伴随着社会治理任务的变化,其具体角色也得到拓展与形塑。〔14〕未成年人检察所行使的“法律监督权”,不仅包括狭义的诉讼监督,而且涵盖国家公诉人、国家监护人、权利保护官等综合职能。〔15〕“两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开展法律监督的职责。因此,未成年人检察叙事不仅需要体现中国特色,而且需要立足检察工作的职能任务,充分彰显未成年人保护色彩。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检察叙事是指,立足中国式现代化,体现检察制度的鲜明特色,聚焦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实际的动态发展过程或阶段性结果状态,具象为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的全面发展。
(二)未成年人检察叙事的特质
  未成年人检察的发展应与中国式现代化同步,强调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涉及政治、业务、队伍、基础建设等多方面,要求理念先进、体系成熟、机制完善、能力过硬,需处理好与国家发展、其他机关、纵横关系及科技应用的关系。因此,未成年人检察叙事的特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发展应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检察履职紧紧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优越性,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具体案件办理之中,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未成年人案件,〔16〕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和美好生活的向往与需求。二是未成年人检察规范体系的融贯化。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的现代化,应避免法律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强化法律之间的衔接性。〔17〕融贯的规范体系,为未成年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提供了制度化与规范化的有力保障。一系列检察样本为法律制度的完善供给了充足的实践养分,许多检察实践最终上升为立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范体系初步形成。三是未成年人检察基本理念与原则的现实化。兼具中国式现代化本质特征与未成年人保护要求的基本理念与原则,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指引了方向。以涵摄范围为标准分为: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的普适性理念与原则。如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国家责任原则等。侧重于具体领域的原则、理念。如刑事领域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双向保护原则、“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理念,〔18〕民事案件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被监护人原则等。四是依法定职权履职。面对现代化发展的新任务,肩负着法律监督职能的人民检察机关,必然需以一种更为主动的姿态参与社会治理。这使得检察权在秉持自身法律监督权属性的基础上,不断地根据实践需求优化、重塑己身,实现检察权的时代因应。〔19〕未成年人检察涉及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帮扶教育、保护救助和犯罪预防等诸多内容。〔20〕未成年人检察职能不局限于诉讼中案件相关的权益保护,而是将触角延伸至案件之外,通过特定方式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从案件内的权益保护延展至全方位的立体保护。这使得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从其他检察业务中独立出来,重构了未成年人检察的职能架构。五是未成年人检察的专业化、规范化与社会化。办案机构或人员的专门化,对于实现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再犯,以及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21〕提升未检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必须保证办案组织的专门化和专业化。目前,我国未成年人检察机关的四级机构设置基本完备,职责范围基本划定,制度框架基本搭建,未检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取得长足发展。〔22〕社会化建设方面,鉴于处遇对象特殊性和涉案因素多重性,未检工作的专业化离不开社会化的支持。〔23〕时下,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衔接配合,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推动建立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开展了系列有益的实践探索。六是未成年人检察履职的智能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要求推进法治的数字化、智能化。《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对数字检察从机制、平台、应用三个方面提出要求。面对现代化的新任务,未成年人检察超越传统的履职方式,实现从个案走向类案监督履职方式的新跨越,这是以数字化作为底层逻辑的时代变革,有效提升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三)未成年人检察叙事的法治效应
  为了实现与高质量发展社会需求的“同频共振”,中国法治实践被注入了法治变革的因子,创造了引领型法治、预防型法治、促进型法治等新法治文明类型。〔24〕未成年人检察在不断回应时代需求、实现全面发展的过程中,有效发挥了引领性、预防性以及促进性的法治效应。
  未成年人检察的引领性效应。未成年人检察是检察实践的“试验田”与“排头兵”,在不断探索检察权运行方式的过程中,推陈出新,涌现出了独具特色的检察样本,充分引领了法治事业的发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理念的创新,引领了检察工作、法治理念的发展。如“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以该原则为统领深化综合履职,为未检工作乃至未成年人事务治理均注入了崭新的科学工作理念。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创制与发展,充分引领了司法制度的发展完善。例如,为维护未成年人校园安全,检察机关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随着《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的颁行,检察建议作为实现检察目的、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25〕在教育、医疗、食品安全、交通管理、妇女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逐步推广应用。
  未成年人检察的预防性效应。主要表现为四方面:一是预防性治理规范的创制。这类规范的主要功能是为负有预防职责和义务的各种主体有效防范各种风险确立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26〕如在立法名称中体现鲜明预防特征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规定了许多预防性制度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两者主要构成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预防性规范主体。二是预防性检察履职观的树立。表现为检察机关“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价值追求,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深化综合履职与依法积极履职,主动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提前进行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受侵害的预防工作。〔27〕三是法律运行模式的预防性重构。从“治已病”跨越至“抓前端、治未病”是未成年人检察的显著特征。其中,较为典型的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性治理。历史表明,注重保护、强调恢复、积极预防是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的递进式规律。〔28〕通过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对象、适用范围以及干预措施的分级,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事前干预,实现未成年人犯罪的临界预防和再犯预防。〔29〕这是顺应新时代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实现犯罪治理策略时代因应的必然要求。〔30〕四是法益保护模式的积极样态。随着风险社会来临,传统的以事后救济为主的未成年人权益消极保护策略难以回应新兴业态领域治理需求。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法益的积极保护姿态。其以预防与消解未成年人群体性风险为目的〔31〕,以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来促进国家治理,突出表现在主动性与全流程性。〔32〕这一职能要求检察机关以一种积极履职的姿态,通过提出诉前建议和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维护与不特定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密切相关的公共利益,〔33〕实现了未成年人群体法益的积极保护。
  未成年人检察的促进性效应。其根基在于法治的促进作用,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法治充分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未成年人检察是法治实践的重要构成,检察机关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在抵御新兴未成年人保护风险的过程中,实现了理念、制度等多维度的创新,有效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例如,《家庭教育促进法》便具备典型的“促进”作用。其第46条规定了检察院的强制亲职教育职责,要求检察院通过监护监督,促进家庭教育与家庭保护。检察机关等实务部门也以此为依据探索开展了“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等家庭监护强制干预工作,〔34〕有效促进了家庭监护。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是衡量一国人权保障、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尺,更彰显了法治文明。未成年人检察的发展,无疑将持续提升我国法治水平,在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法治文明基因过程中,不断促进我国形成法治现代化的新范式和法治文明的新形态,更好实现法治对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服务保障作用。
二、未成年人检察的历史叙事
  现代化与过去并非完全割裂,而是既一脉相承,又不断发展与进步。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时代任务,因而必然导致检察机关履职的不同样态,未成年人检察叙事就是在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中被唤起的。人民检察改革史蕴含着制度内生性的动态演进过程,〔35〕回溯历史,有利于洞悉检察制度背后隐而未现的历史缘由和政策考量,进而对影响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各种潜在因素重新思考。〔36〕未成年人检察叙事必须回到历史演进的视角,并以特定的历史阶段为界分,梳理其时代特征,实现阶段性、体系性的回顾,才能更好地紧跟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步伐,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实际,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积极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未成年人检察叙事与检察机构专业化改革紧密关联,这是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发展历程的缩影。
(一)专门机构诞生与未成年人检察探索发展阶段(1986年—2011年)
  在该阶段,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历经了诞生、探索与彷徨停滞状态。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首设“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标志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检察正式步入壮阔的人民检察史。经过实践探索,1991年6月,“两高两部”下发《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要求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要求,逐步建立专门机构。同年9月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少年犯罪检察处,并发布《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检察院有计划地逐步建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由此,各地检察机关开始陆续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或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小组。〔37〕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并未将未检机构专业化予以明确规定,之后的机构改革中,许多未检机构与少年法庭被撤并,最高检也于1997年取消了少年犯罪检察工作指导处,专门机构探索陷入停滞状态。不过,未检工作的探索并未就此中断,部分地区仍根据实践需要积极探索。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次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意见》发布,推进了一些地区未检工作发展。不过,总体来说,该时期全国未检工作仍处于彷徨前行的状态。为适应《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修改,2006年最高检修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其第5条规定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人员承办。该规定使得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的建设困境得到缓解。2011年11月,在即将迎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下,最高检在公诉厅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指导处,专门机构建设迎来转机。
(二)专门机构体系化设置与未检独立业务类别初步形成阶段(2012年—2019年)
  在被立法明确后,未成年人检察的专门化发展迎来了新的历史契机,并呈现出迅速发展之态势。2012年《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赋予了未检工作明确的法律依据,专业化建设焕发新的生机。为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同年10月,最高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其第3条明确要求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大力推进专门机构建设。2014年12月,最高检又专门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指出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建设,着力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2015年5月,最高检出台《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这些措施对于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不过,由于长期以来未检业务主要集中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该类案件一度出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在内设机构改革中,部分地方检察机关为了加强其他检察业务部门办案力量,撤并未检部门和人员,未检机构整体呈现出萎缩状态。鉴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2015年6月10日,专家学者就如何在检察改革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致信时任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同志,最高检高度重视,专门研究并积极推动了未检工作的专业化建设。〔38〕同年12月,最高检成立临时厅级机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我国四级未检机构体系得以建立,未检工作迈入专业化、规范化、专门化发展的新历史时期。〔39〕2016年3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意见》,就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未检特殊工作机制等提出意见。2017年3月,最高检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推动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2017年底,最高检印发《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部署开展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2018年12月,最高检正式设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厅级内设机构——专司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未成年人检察厅,各省、市级检察院内部逐步设立了专门的检察部。至此,专门机构体系化设置基本完成,未检独立检察业务类别初步形成,未成年人检察站在了一个崭新的历史起点。
(三)向中国特色未检转型阶段(2020年至今)
  2020年,“两法”实现系统修订,涉未法律制度体系迎来长足发展,标志着未成年人检察进入中国特色未检转型的历史新阶段。修订后的“两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更重的法律监督职责。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5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涉及未成年人等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0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同年,最高检先后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的通知》,分别提出要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组织体系建设,以及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为了贯彻落实“两法”,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定位,强调综合司法保护,实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与时俱进。各级检察机关在遵循法律规定精神前提下,形成了一系列可供推广、具有良好效应的未检工作模式,探索实施了以大数据赋能驱动未检工作提质增效的“数字未检”,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先后编发了系列主题的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从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发展来看,正是这种类似实验性质的实践先行与制度创新,充分反哺了未检工作的发展,实现了“两法”修订背景下未检工作的时代性拓展,有力推动了未成年人检察的发展进程。
三、未成年人检察发展有待解决的问题
  叙事视角容易缺乏内生式的中国本土因素分析视野,〔40〕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未成年人检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新问题、新挑战。因此,未成年人检察叙事的话语建构与逻辑探析,必须回到中国大地之上,问题之中,立足检察实践,识别真正掣肘发展的“真问题”,从而更好地走向未来。
(一)规范体系的协调融通性不足
  规范冲突有待弥合、协调。一是新旧法律间的冲突。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进行诉前公告程序,具有鲜明的补位性。但考虑到未成年人公益受侵害的持续性与紧迫性,《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了检察机关独立的公益诉讼起诉权,〔41〕且并未要求经过公告程序。二是同一法律内部的冲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径行逮捕制度与未成年被告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规定的刑事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均存在制度张力。三是程序法与实体法存在冲突。《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刑事实体法规定了诸多犯罪附随后果,造成实体性与程序性规范不协调,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救济封存制度的实践困境,〔42〕犯罪记录的实质封存效果不佳,涉案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受阻。〔43〕
  规范模糊有待明确、细化。立法之初,加之法律规定的原则与笼统化,在理解和执行上往往存在争议。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进行监督,但如何理解“等”外事项,仍有待研究与明确。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界线如何把握,如何衔接保护处分、治安处罚与刑事司法措施,仍需规范性来源与流程。此外,作为未成年人恶性案件舆论的偏差式互动,〔44〕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程序面临正当性依据缺失、适用困惑与实践异化风险,亟待细化规定。
  规范滞后有待补充、完善。作为社会意识的法律不可避免地滞后于社会现实,未成年人检察相关规范存在滞后现象。《刑法》中与未成年人相关规范呈现分散状态,定罪问题、适用刑罚、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不同程度地滞后于时代需求。〔45〕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在原则、制度、程序方面受制于《刑事诉讼法》一般规定,专章难以有效适应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现实需要。〔46〕《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中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选择适用标准缺乏精细规定,导致实践适用混乱。〔47〕此外,面对综合司法保护的新要求,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指引也存在滞后情况。
(二)基本理念与原则落实不到位
  未成年人检察的基本理念与原则能够运用于个案之中,真正在法治实践中焕发生机,是实现综合司法保护的题中之义。然未成年人检察基本理念与原则的现实化不尽如人意,最为典型的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系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帝王条款”,对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方向性、统领性作用。〔48〕立法以“最有利于……”为规范性表述的,主要分布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民法典》中则表现为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和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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