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的修正历程,揭示出背后的立法逻辑从渎职到背信、从差异保护到平等保护的转变.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多元性,主要包括公司、企业的财产利益和特殊身份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前者是主要法益,后者是次要法益,经济秩序则属于附随法益.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都属于修正后"其他公司、企业"范畴,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主体范围的认定不能脱离前置法,但也不局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侵害的主要法益,"公司、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判断标准只能是直接经济损失,但考虑到法益的多元化和差异性,就加重法定刑而言,对比国有公司、企业,适度提高其他公司、企业背信犯罪的损失数额更具有正当性.
《刑法修正案(十二)》 背信犯罪 合伙企业 高级管理人员 犯罪金额
Amendment(Ⅻ)to the Criminal Law Breach of Trust Partnership Senior Manager Crime-related Am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