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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财类犯罪中正当防卫的适用问题探究
《检察实践》
2024年
16
18-21
陈芙蓉;郑进;陈怡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党组[561099];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561099];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561099]
正当防卫是捍卫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是鼓励"法"不向"不法"让步的制度考量.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行为,进而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认定正当防卫的两个重要因素,当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激发防卫过当的适用.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保护阶位和价值权重上不能等同,对人身权利的保护应优于对财产权利的保护.因此,结合正当防卫立法本意看,针对侵犯财产类不法行为和侵犯人身权利类不法行为实施的制止行为,在"必要限度"和"重大损害"两个标准的把握上应有所不同.即办理侵财类正当防卫案件应当与侵犯人身权利类正当防卫案件有所区别,对采取相对平和手段实施的轻微侵财犯罪行为进行正当防卫时,对必要限度及危害后果的把握,相较于侵害生命健康或者其他暴力犯罪,以相对克制的标准评价,能够更好地契合正当防卫制度立法的内涵本质和价值追求.
侵财类正当防卫        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        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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