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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中心主义"的刑法应对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
4
93-106
孙道萃;万怡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党组
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资源与核心引擎,并孕育了数据要素的"中心主义"效应.应围绕数据要素建立法律保护机制.网络基本法与专门法初步建立了有关数据的法律制度及保护体系,也确立了数据与个人信息"二元"立法格局,但面向数据要素的法律制度建设及立法整体滞后.受立法原意、技术代际落差的限制,刑法已然不足以直接、全面保护数字经济发展与数据要素安全.透析数字经济的不同应用场景,数据要素呈现出多元、立体的属性,在法律性质上可分为经济性质为主、非经济性质为辅、新兴权利的特定面向等.这勾勒了刑法保障数据要素安全与强化数字经济发展的主线与路径.应围绕数据要素的不同性质,在经济犯罪、计算机犯罪和信息网络犯罪、财产犯罪等领域启动类型化的专门立法.通过修改已有犯罪、增设新犯罪等,逐步有序夯实刑法规范供给机制.
数字经济        数据要素"中心主义"        刑法性质        积极立法修改
digital economy        "centrism" of data elements        criminal nature of data elements        positive legislative amend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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