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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今中西之间:法理学的四种形态
《学术界》
2024年
5
5-26
喻中
中国政法大学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北京 100088
在法学学科体系中,法理学虽然只能代表一个法学二级学科,但是,法理学的学术理论形态却不止一种.着眼于古今之变与中西之异,通过辨析古今中西之间各种主导性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可以找到四种产生了支配地位的法理学.一是古代中国的德性法理学,它的逻辑起点见于《尚书·尧典》.二是古代西方的智性法理学,它的逻辑起点见于《旧约全书·创世记》.三是近现代的社会契约论法理学,它的逻辑起点见于霍布斯的《利维坦》.四是现当代的历史唯物主义法理学,它的逻辑起点见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它的最新形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在古今中西之间分别生成的四种法理学因为历史条件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不同的学术理论形态.充分理解不同形态的法理学,有助于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全面把握法理学的知识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德性法理学        智性法理学        社会契约论        历史唯物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
jurisprudence of virtue        jurisprudence of rationality        social contract theory        historical materi-alism        socialist jurisprudenc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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