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论
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
喻中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内容摘要: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旨在增强新时代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从建构方法、建构策略、建构路径的角度来说,应当着眼于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表达、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化再造、改进中国当代法治实践的理论化提炼、加强外来法学知识的选择性借鉴。这四个方面,分别针对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关系、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与中国当代法治实践的关系、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与外来法学知识的关系。四个相互关联的维度合力促成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
关键词: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传统法律文化;法治实践;外来法学知识
文章编号:1001-2397(2023)04-0003-14
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3.04.01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公元2世纪,希腊人托勒密阐明了“地心说”,亦即宇宙的地心体系理论,后世称为“托勒密体系”。到了20世纪初,德国人斯宾格勒在他的《西方的没落》一书中重提“托勒密体系”并提出“历史的托勒密体系”概念:“这种使各大文化都把我们当作全世界事变的假定中心,绕着我们旋转的流行的西欧历史体系的最恰当的名称可以叫做历史的托勒密体系。这本书里用来代替它的体系,我认为可以叫做历史领域中的哥白尼发现,因为它不承认古典文化或西方文化比印度文化、巴比伦文化、中国文化、埃及文化、墨西哥文化等占有任何优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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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斯宾格勒概括的“历史的托勒密体系”,我们可以提出“法学的托勒密体系”。如果说,斯宾格勒试图以《西方的没落》一书概括“历史的托勒密体系”,并进而期待“历史领域中的哥白尼发现”,那么,在法学领域中,是否也有必要提出一个“哥白尼发现”的问题?在当代中国,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要努力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我国法治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
[2]
完成法学领域中的“哥白尼发现”,进而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必然选择。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一个当代要去面对的“中国之问”与“时代之问”。在回答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方法、路径、策略,有必要先行予以探讨,本文的问题意识由此而产生。基于这一问题意识,结合中国法学知识体系所处的时空方位,着眼于古今之间与中外之间,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应当聚焦四个方面,它们分别是: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表达、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化再造、改进中国当代法治实践的理论化提炼、加强外来法学知识的选择性借鉴。
一、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表达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由功能各异、形态不同的多种法学知识有机组合而成,它们彼此交织、相互嵌人,甚至形成了水乳交融的关系。在各类法学理论流派中,首先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不仅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还在这个知识体系中居于指导地位,它不仅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具有指导意义的立场与方法,而且还构成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底色,确立了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精神与风格。因此,要完成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首先要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表达,从而培育出更加自主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兴起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表达,早在百年之前就已经开启。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起始阶段,李大钊作出了开创性贡献。早在1923年,李大钊就相信:“唯物史观的要领,在认经济的构造对于其他社会学上的现象是最重要的,更认经济现象的进路,是有不可抗性的。经济现象,虽用他自己的模型制定形成全社会的表面构造(如法律、政治、伦理及种种理想上、精神上的现象都是),但这些构造中的那一个,也不能影响他一点。受人类意思的影响,在他是永远不能的。就是人类的综合意思,也没有这么大的力量;就是法律,他是人类的综合意思中最直接的表示,也只能受经济现象的影响,不能与丝毫的影响于经济现象。”
[3]李大钊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解释了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从一个方面阐发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要义。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理论,具有鲜明的人民性。
在传播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过程中,李大钊开始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正如他在1927年写成的《狱中自述》中所说,自己从天津的北洋法政专门学校毕业之后,“仍感学识之不足,乃承友朋之助,赴日本东京留学,人早稻田大学政治本科。留东三年,益感再造中国之不可缓,值洪宪之变而归国”,在北京大学等多所高校任教期间,“数年研究之结果,深知中国今日扰乱之本原,全由于欧洲现代工业勃兴,形成帝国主义,而以其经济势力压迫吾产业落后之国家,用种种不平等条约束制吾法权、税权之独立与自主,而吾之国民经济,遂以江河日下之势而趋于破产。”
[4]这就是李大钊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设置的法学议题,这样的法学议题可以理解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起点。在李大钊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不断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新境界。
(二)从三个方面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表达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发展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应当进一步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表达。所谓“中国化表达”,就是“讲中国话”,就是按照中国人能够理解的方式进行表达。要实现这个目标,有必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有助于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表达。
首先,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紧密地结合起来,让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既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更是中华民族的、中国自主的法学理论。例如,在1954年的《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毛泽东开篇就讲:“这个
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得人心的。”他又说:“这个
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
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
[5]关于1954年
宪法草案,毛泽东首先关注的,是它的“得人心”以及“得人心”的理由或原因。这就是说,“得人心”是
宪法有效性、正当性的主要依据。其中,
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基本观点,至于
宪法的“得人心”,则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纽结。又如,《尚书·大禹谟》中的“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
[6]就突出了“人心”对于国家治理的意义。自先秦以来,“人心”的得失与向背,一直都是中国政治法律领域内的一个决定性因素。传统中国盛行礼治,《史记·礼书》中的说法是:“礼因人心,非从天下。”
[7]把这个论断转化成为今天的法学话语,那就是,法律本身必须“得人心”。另据《资治通鉴·汉纪十二》:“是时吏治以惨刻相尚,独左内史兒宽,劝农业,缓刑罚,理狱讼,务在得人心”
[8]。这是从法律实施的角度展示了“得人心”的意义。概而言之,“得人心”是一种典型的中国话语,以这样的话语解释社会主义
宪法,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表达。顺着这样的方向强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结合,有助于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表达。
其次,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根据中国的具体实际来表达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例如,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家结构理论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一文中,恩格斯提出,就“德国的改造”而言,“小邦分立状态必须消除。”那么,“应当用什么东西来取代呢?在我看来,无产阶级只能采取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的形式。”
[9]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结构的经典论述。这种单一制的国家结构理论在毛泽东1956年的《论十大关系》一文中得到了中国化的表述,针对“十大关系”之一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毛泽东说:“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也是一个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目前要注意的是,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这对我们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有利。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我们不能像苏联那样,把什么都集中到中央,把地方卡得死死的,一点机动权也没有。”
[10]毛泽东要求“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样的论述,就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层面上,展示了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表达的发展方向。
最后,要坚持唯物史观,这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应当坚持的一个根本原则。正如前文所述,在李大钊的笔下,唯物史观已经被理解为马克思主义及其法学理论的立场与方法。在经典名篇《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恩格斯归纳了“两个发现”,其中之一是:“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茂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1]这是恩格斯关于唯物史观的精粹概括。简而言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理论,它强调物质生活条件对于“法的观念”的决定作用,与此紧密相关的是,生产工具、生产力、科学技术、生产方式对于“法的观念”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全面理解这样的决定作用,是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表达的思想前提。
(三)发挥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的引领作用
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表达,最为直接的目标是发展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进而从这个特定的角度,促成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然而,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表达,其意义绝不能仅限于此。因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封闭的理论,相反,它应当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的其他部分融会贯通,并在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发挥思想引领与理论指导的作用。这种作用的全面发挥,有赖于深刻把握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之间的关系。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的每一个部分,都浸透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立场与方法。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引领指导作用,由此可以全面地发挥出来。
二、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化再造
为了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表达,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必须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必须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这是发展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必要条件。然而,认真对待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化再造,本身也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一个重要途径。为了历史地理解这个途径、渠道、方法,有必要引人两个不同的观察视角。
(一)从“文艺复兴”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化再造
理解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化再造,可以在世界视野中展开讨论。欧洲历史上的文艺复兴作为欧洲进人近代的起点,是指从14世纪开始在意大利兴起、后来又扩散到西欧各国的一场新思想、新文化运动。按照罗素的看法,“文艺复兴通过复活希腊时代的知识,创造出一种精神气氛:在这种气氛里再度有可能媲美希腊人的成就,而且个人天才也能够在自从亚历山大时代以来就绝迹了的自由状况下蓬勃生长。”
[12]简而言之,文艺复兴的实质,就是以复兴古典文化的名义创造新文化。这种意义上的文艺复兴在20世纪初期的中国形成了讨论,并演化成为一场影响深远的社会思潮。
文艺复兴也被理解为“古学复兴”。梁启超写于1902年的《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最末一节论清代学术,称:“此二百余年间,总可命为‘古学复兴时代’。特其兴也,渐而非顿耳。然固俨然若一有机体之发达,至今日而葱葱郁郁,有方春之气焉。”
[13]清代二百余年的学术思想,在梁启超看来,相当于西欧的文艺复兴。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梁启超在18年后的1920年,写成了著名的《清代学术概论》。此书本来是梁启超为蒋百里的《欧洲文艺复兴史》所写的序言,然而,“下笔不能自休,遂成数万言,篇幅几与原书埒。天下古今,固无此等序文。脱稿后,只得对于蒋书宣告独立矣。”
[14]在《清代学术概论》的正文中,梁启超又说:“‘清代思潮’果何物耶?简单言之,则对于宋明理学之一大反动,而以‘复古’为其职志者也。其动机及其内容,皆与欧洲之‘文艺复兴’绝相类。而欧洲当‘文艺复兴期’经过以后所发生之新影响,则我国今日正见端焉。”
[15]由此可见,梁启超把清代比作欧洲的“文艺复兴期”,他希望通过复兴中国古典的学术思想,让中国古典的学术思想重新焕发出新的生机。
按照梁启超对“中国的文艺复兴”的描绘,我们也可以期待一场“中国法学领域内的文艺复兴”,它的实质就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复兴或再生,亦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化再造。如果说欧洲的“文艺复兴”主要侧重于人文主义及其引导下的思想、文化、艺术,指涉极为宽泛,那么,在法学的视野中,不妨把“中国法学领域内的文艺复兴”概括为“中国的法意复兴”。
从文艺复兴的角度理解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化再造,不仅可以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化再造提供理论依据,同时还可以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拓宽视野。因为,在人类历史上,欧洲的文艺复兴堪称古典文化复兴并取得巨大成就的典型事件,其间,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古典文化经过时代化的再造,促成了欧洲的近代化。按照文艺复兴展示的文明演进规律,源于中国古代的传统法律文化经过时代化的再造,也可以焕发出新的生机,从而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好机会”。
(二)从“新中华法系”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化再造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化再造,既可以通过“文艺复兴”来理解,也可以通过“新中华法系”来理解。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关于“新中华法系”的研究一直持续不断
[16],已经成为中国现代法学知识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百年以降,关于中华法系以及“新中华法系”的研究,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学术文献。
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复兴中华法系既是一项中国工程,也是一项世界工程。”按照这样的标准与方案,“就须有一个实实在在的平台,在这一平台上,中国与成员国来进行法治的合作、交流与互动,并使大家受益。”
[17]根据这种观点,“新中华法系”的复兴,乃一项跨国性质的活动,涉及多个国家、多方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