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自诞生起便对传统著作权法的制度规则发起挑战,而首当其冲需要明确的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仅包含人类用户的独创性贡献,人工智能本身也作为内容产出者参与输出表达.从其本质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备表达外观,是满足独创性要求的智力成果,具备可版权性.实践中应当破除多模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工具论思想,结合产业实际,灵活判断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引导生成式人工智能可靠可控发展.
著作权法 版权客体 生成式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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