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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交易中的报批义务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
2
122-137
刘毅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191
某些特定的商事交易行为,需要经过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是这类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报请批准系合同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报批义务并非行政法上义务.为启动行政审批程序,当事人会就报批事项作出约定,其效力不受作为主合同特别生效要件的行政审批的影响.报批义务是依据报批约定产生的合同义务,而非先合同义务.履行报批义务人应当贯彻最大努力原则,完满地履行报批合意约定的全部义务,不得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自行放弃.报批义务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选择自行报批;也可以选择解除报批约定或者解除主合同.不履行报批义务造成的损失属于机会利益的丧失,在未针对不履行报批义务约定违约责任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中约定的违反同类型义务的违约责任.
报批义务        行政审批        合同义务        最大努力原则        机会利益
obligation to submit for approval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contractual obligation        best effort principle        opportunity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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